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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律師答:迴避適用人員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範圍。 只有屬於此範圍的人才需要主動迴避,或被當事人申請迴避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解釋,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審判員、檢察官、偵查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員、鑑定員、司法警察、偵查人員、執法人員以及占用行政機構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員。 其中,審判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檢察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聘用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參照檢察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進行。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範圍。
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辦案結果有重要影響,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範圍,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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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也有權請求迴避:他們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該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在案件中擔任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人;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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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審判員、檢察官、偵查員、書記員、翻譯員、鑑定員應當迴避下列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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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制度適用的物件包括: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員、鑑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法人員。
一、刑事訴訟法對迴避有哪些規定?
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的,適用迴避規定: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或者破壞案件公正處理的; 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該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在案件中擔任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人;
2. 由誰決定裁判員的迴避。
裁判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審判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迴避制度是指審判員和其他法定人員遇到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是為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而建立的制度。
根據法律規定,迴避人員包括審裁員、書記員、翻譯員、鑑定員和驗屍人員。 因此,對於迴避,如果院長擔任主審法官,審判委員會將作出決定; 如果是裁判員迴避,則由法院院長作出決定; 其他人迴避的,由主審法官決定。
3. 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刑事訴訟的當事方包括以下權利:
1、使用語言文字的權利: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提起訴訟的權利;
3、申請迴避權:向偵查、檢察、法官、書記員、鑑定員、翻譯人員依法申請迴避;
4、參加庭審權:依法參加庭審調查、庭辯、證人的訊問、盤問、物證等證據的鑑定;
5、申訴權:對生效判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也有權要求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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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迴避制度適用範圍的人員包括審判員、檢察官、偵查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員、鑑定員、司法警察、偵查人員和執法人員。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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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制度適用於下列人員: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本身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檢察官、審判人員,以及與之有特殊關係的其他人員。 包括書記員、筆譯員、鑑定人等,為了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應當迴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也有權要求迴避:(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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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員、檢察官和偵查人員。 上述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發現需要迴避的情形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迴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也有權要求迴避:(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你好,已經一年多了,你怎麼記得報案? 追究刑事責任是起訴的訴訟時效,而不是訴訟時效,故意傷害罪可以在五年內提起,但是,對於某些證據,公安機關可能會面臨調查困難,所以盡量從派出所爭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五日以內提出抗訴。 可見,被害人無權上訴,選項A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自訴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由此可見,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無權反訴,選項B是錯誤的; 《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