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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公安局紀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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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地方**提出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侵占財產、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發現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要求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或者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盲人權利、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喪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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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派遣人員未外出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制定處罰決定書。 罰款二千元,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派出所可以代為執行行政處罰程式,並應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告知當事人有權請求聽證。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也會將處分記錄在網上登記,全國聯網的公安機關可以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及其送風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妨礙社會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不足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行政處分。
如果案件應有鑑定結論通知書,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此外,您可以查明對方之前骨折的住院地點,提前獲取對方住院的醫療診斷證明(注意日期),並提供給法醫,證明受傷不是你造成的。 一般來說,空手而歸的戰鬥很少導致骨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