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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主要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法律上是兩類責任,不能放在一起說。
應該說,根據《交通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朋友的情況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交警在事故中的決心,根據朋友的急救情況報警,並積極支付賠償,根據減輕情節,這些都會被考慮在內。
至於主要責任,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關於“二次事故”的法律規定,更何況沒有證人證明前一次事故的發生,所以你的朋友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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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鑑定確認是否為二次事故。 如果確實能證明是二次事故,則屬於混過錯,由兩個人(車)共同承擔損害的後果。 無法找到第一行為人,不能明確界定責任的,行為人應對損害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在確定第乙個肇事者後,他們被追究責任。 刑事責任難以界定。
如果不能確定為次生事故,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將有可能承擔主要責任和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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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主要責任,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很小,但民事責任仍然存在。
簡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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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確實比較棘手,不管怎麼找知情人作證,法律有時是合法的,不合理的,沒有證人,確實不可能證明是誰造成了第一次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好人容易吃啞巴,很難改變減輕情節的原則。 相信好人有平安的生活,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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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由交警確定,不履行責任的,可以申請複核。 根據責任大小,承擔民事責任。
王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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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應當預見到不存在違法行為,而沒有預見到造成危害性後果的,應當對過失罪承擔刑事責任;(二)行為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防衛行為,使用的工具、打擊的地點或者防衛過程中造成的後果明顯不當的,稱為“假設過度防衛”,行為人應對過度防衛的結果負責,可以參照過度防衛處理。 責任比第乙個輕一點; (三)行為人無法預見的主觀條件限制,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不當,應當歸類為“事故”; (4)行為人既是虛構的,又是先發制人的,主觀過錯應當是“故意的”。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事前防衛是有因果條件的,但時間損失的條件只是乙個條件。
另一方面,假設辯護失去了因果條件,更不用說沒有因果條件的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衛首先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然後才能實施,只有這樣,辯護人才會意識到違法犯罪的存在,只有這樣才能確定防衛物件,才需要對防衛物件進行防衛,最後才需要控制必要的限度。 在過去的一年裡,正當防衛的案例屢見不鮮,所以國家也在鼓勵正當防衛,但超過防衛限度就構成過度防衛,除了過度防衛會造成犯罪行為外,還有假設防衛,即客觀上沒有違法者,但主觀上認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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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造成輕傷或者傷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等猛烈攻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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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包括主罰和補充刑的規定進行追究。 主罰是對罪犯適用的主要刑罰,只能單獨使用,不能相互疊加適用。 主要刑罰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為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驅逐出境也可以單獨或額外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刑法》第33條規定,主要刑罰的種類如下:
a) 控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5)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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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發生車禍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或造成公共或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人身重傷、死亡,或者給老年人、老年人的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年;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5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的犯罪次數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14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即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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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發生車禍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或造成公共或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責任的主要特點是:
1、法律責任第一是指以違反法律義務(包括違約等)為前提,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形成的責任關係。 >>>More
關於競合,有乙個解釋:
法律上所謂的“競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釋。 從競合權利的角度來看,“競合”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權利在同一事物上並存並相互衝突的狀態; 從競合性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競爭是一種違法行為,若干法律規定都適用,但只有其中一項可以適用,而其他規定在裁判中被排除在外”。 一般說來,競爭是法律上的乙個一般概念,是指基於同一目的的法律事實,適合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要求,在同一當事人之間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後果,在裁判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排除哪些其他情形可以排除。 >>>More
代溝的責任在於父母。
1.相對於孩子,父母是成熟的個體,而孩子是不成熟的個體,所以如果父母和孩子之間存在代溝,責任必然在父母身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