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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員工的處罰和解雇,往往員工拒絕在通知書上簽字,導致企業的處罰和解雇被認為是無效的或違法的,那麼企業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敗訴呢?
2、如果員工以欺詐手段應聘工作,隨後被企業解雇,在仲裁期間,員工可能會做出讓企業措手不及的抗辯,企業應該如何應對,或者企業在日常生活中應採取哪些防範策略?
答:企業必須保留員工基本資訊登記表(應聘**),其中載明員工填寫內容不當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並讓員工簽字同意。 保留員工工作筆記。
3、對於違紀違規的惡意員工,往往拒不提交“審查”或否認違紀違規事實。
答:員工違規違紀,一是廠內批評教育,要求員工在處罰單上簽字確認,二是報工會處理或在宣傳板張貼公告,三是保留違規違紀證據。
4、如何對違紀員工進行事實調查和證據固定,部門管理對違紀員工日常應注意哪些細節?
答:事實調查需要有證據支援,公司應出具書面處罰表,由員工簽字確認或由員工本人直接提交提交《審核》,事實調查包括找員工的同事和直屬上級,以及員工本人了解情況, 對話記錄由員工本人簽名確認。
5、對於違紀的員工,事件發生後何時處理,《紀律處分通知書》如何撰寫?
答:建議在違紀行為發生後一周內處理違紀行為,但此時間的要求可在《企業獎懲制度》或《員工手冊》中確定,以公司規定為準。 《違紀處罰通知書》需要列舉員工違紀事實、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工會的意見等。
最後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然後由HR儲存在員工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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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4.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五、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加班是職工經常遇到的事,但加班費也是必須支付的,但是對於加班費,用人單位要處理加班問題,必須慎重徵得員工的同意,員工也有加班費的權利,不贊成補假的做法, 所以這取決於員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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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幾個主要的:
1、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證明勞動關係最有力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字,應將受僱證明保留在單位內,然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試用期規定您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超過法定期限的,不視為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如果用人單位想給你買社保,可以要求,不買可以仲裁,以後再要求補繳。
4、勞動合同簽訂期間,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
5、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否則構成非法解除。 有的在終止時需要支付遣散費,有的則不需要,詳情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9條至第43條。
6、加班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平日加班,加班時工資是正常工資的兩倍,週末2次,法定節假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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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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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支付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部令40條》《就業促進法》,如果你是行政主管,還應該了解《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些是7天7常管理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和部規,你對我的回答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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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最新最實用的是《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用本法。
其餘的省略了,你可以自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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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我認為它仍然是勞動法。
《勞動法》是1995年制定的《勞動法》,其許多內容已被新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取代。
你最好問一些具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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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想問一下,如果我離開自己,我是否能拿到我的工資。
答:勞動者擅自辭職,未提前30日書面提出辭呈,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違法。 用人單位應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因勞動者非法辭職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可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仲裁申請表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北京等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和對方答辯的期限; 然後是第一次聽證會,之後雙方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員工對裁決不滿意,他或她可以起訴法院;
3、可以請專業人員提供遠端指導服務,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檔案,無需請當地律師。 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要耽誤工人到新單位工作!
你可以得到它。
謝謝你的提問。 答: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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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您想檢查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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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規範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它是從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 它是與民法分開的法律分支; 是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這些法律規定規範了工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係,並保護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立法是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要與之結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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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除勞動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條款外,無需支付違約金。 否則,員工自願辭職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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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作滿兩年再換工作,需要給公司賠錢嗎?
一般情況下,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您已與雇主就服務期限等事項達成一致。
2、還是要注意簽訂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單位和個人各保留乙份。
3、因為聽朋友說新勞動法意味著你解雇公司不用賠錢,但我還是不太了解?
根據法律,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就足夠了。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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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不為你支付專業技術培訓費用(非一般入職培訓和在職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限,那麼你無需支付任何提前辭職(辭職)的違約金。 只要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30天後就可以辦理辭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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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否則,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2、勞動者試用期滿後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否則,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員工被迫辭職時,員工可以隨時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4、關於強迫辭職的幾種法律情形,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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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只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即可換工作! 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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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很多人甚至一些人事朋友都偏離了對這一條的解釋,主要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應當遵守本條,特別提到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導致誤會。
本條是勞動者的特殊解雇權,所謂特殊解雇權,與一般的解雇權不同。 所謂的一般終止權是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 因此,如果發生第 38 條,員工可以立即終止僱傭合同,恕不另行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
1、對於“(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單位提供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保障標準的,由勞動主管部門認定。
2、關於“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在現實中,社會保險費較多是未足額繳納,未足額繳納者一般不符合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也可以說是立法上的妥協或漏洞。
3、關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實際上包括兩部分,一是規章制度違法,二是規章制度有害。 如果沒有造成傷害,就不可能立即離職。
其他則無需指定。
實施細則較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造成了解釋上的偏差。 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一定工作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的;
2)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圖,使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權利;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制進行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您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並請收集證據、工作評估、公司對您的績效的解釋。 如果公司沒有理由終止合同,您可以獲得至少兩個月工資的補償。
工資轉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勞動者平均月工時工資換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第3號)第2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換算: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得排除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假日。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More
是的,請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勞動時間的報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