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史,男方正常。 有沒有女人不生病的成功案例?

發布 社會 2024-04-1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該婦女有婚前隱瞞的精神病史。 你可以離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女方有精神病史,平時按照醫生的指示供認不諱,積極配合**控制,病情穩定,可能和正常人沒什麼區別,但這是一種輕微的情況。

    如果再嚴重一點,就已經損害了認知思維等方面,如果不配合,情況就很容易了,而且可能會越來越嚴重。

    如果有精神疾病,不建議結婚,因為下一代沒有辦法確定是否遺傳,從長遠來看也是乙個很大的負擔。

    有的人,家裡窮,只是想著娶婆婆,卻不知道這鍋會更重,希望大家好好想想。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是的,但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要求離婚,則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進行。 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另一方戶籍地或者常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起訴狀、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資訊、結婚證等材料。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裁定離婚不宜解除,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治不了的,應通過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2、如果夫妻婚後患有精神疾病,夫妻關係一直比較好,結婚多年,又有孩子,應該指出夫妻有義務互相幫助,做好思想工作, 建議不要離開。3.夫妻關係確實無法維持的,經另一方、親屬及有關單位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事宜後,可以准予離婚。 4.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必須屬於男方,畢竟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她。

    5、離婚時,生病的一方必須得到照顧,生病的一方不能失去監護權,如果生病的一方離婚後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必須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婚後有精神疾病,可以考慮要求對方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以保障患病方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當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如果婦女的精神疾病是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的疾病,並且婚後沒有**,則婚姻無效;

    2、我國法律中沒有出軌婚姻這回事;

    3. 無效或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四、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10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罪;

    2)存在禁止婚姻的家庭關係;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結婚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2)《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二條【婚姻無效】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自始無效。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雖然是不誠實的行為,但不是欺詐婚姻,你不能要求賠償過錯。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如果你說的是真的,你會把孩子的監護權交給那個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周以下的孩子將與父親一起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就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其父親一起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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