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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員工教育費用。
提款的百分比不超過工資和薪金的總額。
2、職工教育基金是指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於員工教育的費用,是企業為員工學習先進技術、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教育費用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出的金額可以結轉並在隨後的納稅年度扣除。 工作人員教育經費的提取也是該單位的當期負債。
員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屬於“應付員工薪酬”。
會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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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教育費用是指企業為員工學習先進技術、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一般按員工工資總額計算。 在國內資本中,員工的教育可以由稅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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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技工委、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財健〔2006〕317號)等有關規定。
關於應計比率和基數的規定如下:
《意見》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關於“一般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全額提取教培經費,對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繁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按提取,計入費用支出”的規定, 全額提取員工教育經費。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令第1號),工資總額由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工資六部分組成。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按照稅法規定的應稅工資總額標準和提取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當年的餘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支出、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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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五條,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應當把職業教育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業教育實施義務。
根據《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19各類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並承擔相應費用。
一般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全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對員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繁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提取計入成本基支出。
要確保資金專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員工技術培訓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和專案引進。 對未按照規定對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培訓的企業,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可以領取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區域的職業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要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援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鼓勵工人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從以上檔案可以看出,提供職工教育經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按照規定累計使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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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常務會議決定再出台7項支援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的減稅措施,其中涉及一般企業職工教育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的優惠政策為:一般企業職工教育費用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限額統一; 從 8%。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出的金額可以結轉並在隨後的納稅年度扣除。
因此,我們想提醒您,自2018年1月1日起,員工教育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將不復存在。 職業教育費用稅前扣除原則:
支出必須實際發生,支出必須實際發生,只有應計,未實際發生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例如,如果您的公司已將工資總額的 8% 用於員工教育,如果這筆錢在當期沒有花掉,則應增加稅收。 企業員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以取得學位為目的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企業員工教育培訓經費不排擠。
因此,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個人教育費用不能納入員工教育培訓經費,應由個人承擔。 如果員工教育基金是“支出”前的應計專案,則按收入物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金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範圍內,沒有納稅調整,“應付員工薪酬-員工教育基金”賬戶沒有餘額, 具體會計分錄:支出時的會計分錄:
借款:管理費——員工教育經費、銷售費——員工教育經費、生產成本(製造經費)——員工教育經費、研發經費——員工教育經費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員工教育經費(支出多少,取多少)借款:
應付員工薪酬——員工教育基金應納稅額——應交增值稅(進項稅)(一般答案:納稅人動用員工教育經費時,在取得專項票據時,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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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教育費用不需要累積。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員工教育經費不需要累計,實際支付後才有償還,因此有必要在“員工薪酬”下設立“員工教育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除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出的金額可以結轉並在隨後的納稅年度扣除。
第45條.
允許扣除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 上述專項資金經慎用後發生變更的,不得扣除。
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技工委、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財健〔2006〕317號)等有關規定。 >>>More
屬國有企業的,按照企業規定執行。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身故後,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金,金額因人而異。 有的企業規定家庭成員在一定年限內每月可領取多少養老金。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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