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離職,公司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4-0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因為合同沒有簽訂,是事實勞動關係,公司不能去勞動局備案,也不會辦理任何手續,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隨時解除,可以通過快遞方式向公司傳送事實勞動關係終止通知, 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可以終止。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協商解除原單位的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我工作了三天,沒有簽合同。 不應有解散的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收集相關證據並對投訴進行仲裁。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廣東律師胡:

    收集單位非法解雇你的證據,並向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根據《勞動合同法》最新規定,公司希望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依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試用期是乙個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不符合勞動要求,用人單位一經確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或給予經濟補償。

    那麼如何保護員工的利益南楠向讀者建議,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問題: 1、是否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 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但實際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

    沒有試用期前提,用人單位不能援引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條款來解雇勞動者。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勞動關係只能按照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即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

    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雇勞動者。 實踐中,所謂證據充分性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是否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和要求進行了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是否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何時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部對《關於試用期內未達到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如何確定的指示請求的答覆》明確指出,“企業可以對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超過試用期的,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試用期一經結束,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要求為由解雇勞動者,只能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僱傭合同的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不是僱傭合同的強制性條款。

    只有在真正必要的情況下,雙方才能通過雙方共同協議商定試用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1、員工有權要求企業出具離職證明,這也是企業的義務。

    2、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移交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試用期內解雇補償金的支付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內,如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用人單位餘申綠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員工補償金或補償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支付勞動者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和半年不足工資半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乙個月工資計算,工作滿一年。

    2、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瀆職、豎立,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在什麼情況下,雇主應向雇員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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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4-06

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仍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評估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其自身要求的時期。 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勞動者的工資,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以及員工調動的手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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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辭職手續後,即可離職,約2-3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即可辦理辭職手續。 >>>More

8個回答2024-04-06

非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More

11個回答2024-04-06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增加了一項處罰條款,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當支付遣散費。 >>>More

7個回答2024-04-06

1. 是的。 罪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成立試用期,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