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發布 社會 2024-04-2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公安機關不能根據現場情況認定責任的前提,可以適用推定責任。 經調查能夠客觀認定責任的,應當按規定認定責任。

    所謂責任推定,是指在預先設定的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不管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它是在特殊情況下確定事故責任的特殊方法。 責任推定基於以下情況:

    1、當事人逃跑或者故意毀壞、偽造現場或者毀壞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當事人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但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3、各方當事人均具備報案條件,但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如果各方當事人程度相同,則承擔同等責任; 當事人程度不同的,推定機動車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當事人和行人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4、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現場移動車輛、物品未標明地點,無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都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則各自承擔同等責任; 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步行的,機動車駕駛方承擔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步行的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不能確定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先假定機動車當事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但機動車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

    2.機動車間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雙方應當同等承擔事故責任。

    3.非機動車之間或者行人與行人之間發生事故的責任不能確定的,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適當減輕對方的責任,不能提供證據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調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查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檔案,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明確說明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與當事人行為的因果關係明確,但無法區分事故責任。 這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根據機動車的責任標準通過強制交通保險進行賠償; 超出強制交通保險範圍的,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

    其次,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適用衡平責任原則,民事責任由當事人分擔。

    2、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不明確,無法區分事故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兩方以上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均不承擔責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和過錯發生的情節,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兩方以上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則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任何一方都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訴訟結束後,法官會根據事實陳述和雙方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決, 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運輸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速,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速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控制駕駛控制裝置,干擾公共運輸正常執行,危害公共銷售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擅自離崗,在所駕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毆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無法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當事人可以報警並移交給交警處理,交警在勘察事故現場後出具責任書。 最終責任分工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證明為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被扣押後10日內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或者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試行在網際網絡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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