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檢查和勞動爭議仲裁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4-1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兩者之間有六個主要區別:

    1.執法的主題是不同的。

    勞動監察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 勞動仲裁的主體是根據國家勞動立法設立的專門機構,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哈伊爾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是不同的。

    勞動監察是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另一方面,勞動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作出的裁決是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的行為,對勞動關係的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3.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並按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無需有關人員提出要求; 另一方面,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只有在提交仲裁申請後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與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行政關係; 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式中,仲裁機構都是一種“中介”,不是作為當事人,而是處於“第三提前發起人”的地位。

    5.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察機關作出決定後,應當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來源。 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待定有效狀態。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當法定期限屆滿且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訴訟時,仲裁裁決才生效,相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6.執行方式則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矯正後檢查,也包括預防工作; 另一方面,勞動仲裁是事後糾正。

    導讀: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合作來補充。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監察是第三方對當事人兩年內侵權行為進行監督協調的一種方式,勞動仲裁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一年內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監管的第一程式,是訴訟的第一程式,勞動爭議不被仲裁法院受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前者只在2年內負責此事。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主要區別如下:

    1、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仲裁的機構是勞動仲裁委員會;

    2、法律地位不同,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單位,仲裁機構屬於第三人;

    3、法律後果不同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仲裁機構可以作出仲裁裁決或者進行調解。

    1. 我可以解雇哺乳期員工嗎?

    母乳餵養的員工不能被解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調解和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行為。

    根據適用物件的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議仲裁等。

    2. 遇到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到當地的勞動執法檢查大隊舉報。 最簡單的辦法是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監察大隊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投訴和舉報** 詳情請諮詢當地勞工部門。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最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並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向單位要求賠償,如果仍未支付賠償金,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3. 如果我拖欠工資,我還能報警嗎?

    根據《勞動社會保障監督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支付拖欠的工資。 可以看出,它可以通過報警來處理。 但是,由於老闆拖欠工資一般是勞資糾紛,報案後就很難處理了。

    在實踐中,被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採取以下措施: 1.與老闆談判。 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建議盡量直接和老闆協商解決問題。

    2.向勞動部門投訴。 投訴時,通常是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後,老闆會命令老闆及時支付工資。 3、找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如果發現員工拖欠工資,如果發現員工拖欠工資,則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一旦他或她離開公司,他或她必須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索賠。 4.找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發現上述方法無法取回工作檢查的資金,那麼員工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區別:

    1、受理案件的期限不同,勞動仲裁期限為1年; 勞動監察為2年。

    2、後果不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對監管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

    3、機構不同,勞動爭議機構為仲裁委員會; 勞動監察局是勞動監察局和專門的勞動監察局。

    4. 其他。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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