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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僱傭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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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簽訂的關係是勞動合同和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有三方,勞動合同有兩方。
僱傭協議是無名合同,僱傭合同是無名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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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也就是說,僱傭協議主要針對應屆畢業生三方,用人單位和學校,僱傭協議沒有對用人單位性質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僱傭協議的驗證方是學校,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與學校無關。
因此,勞動合同可以適用的主體與勞動合同不同,兩者之間的勞動法關係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需要知道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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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到工作銷售的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進行談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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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工資報酬和福利、終止僱傭協議的條件、違反僱傭協議的責任。 除上述條款外,畢業生和雇主還可以在僱傭協議中附加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就業協議是由大學、畢業生和雇主簽署的三方協議,是具有法律利益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向用人單位報到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併書》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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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適用《民法典》,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院校,勞動合同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不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可以申請勞動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甲方:乙方:秦皇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生產者甲方:(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應當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從廣義上講,以勞務為支付標的的合同,如合同合同、委託合同、保管合同和勞動合同。 可以定義為:勞動合同是一種以勞動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合同合同、基本建設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中間合同。 >>>More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普通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正式建立勞動人事關係之前,通過雙向選拔,在規定期限內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書面協議 >>>More
其實,只要不違反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就應該作為百科全書的典範。 就算是模板,也不能在和好的時候完全不加修改和新增,所以如果能充分表達自己想表達的內容,雙方協商的條款可以作為合同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