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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招待費是企業為經營活動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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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按發生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經營)收入的5%。
因此,有兩個扣除標準。
標準1為:實際發生的金額*60%。
標準2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5 採用以較低者為原則,以較低者為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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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按發生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經營)收入的5%。
例如:某企業年收入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商務招待費用為20萬元。
舊:稅前扣除 = 1500x5 + 500x3 = 90,000。
根據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可以扣除9萬元。
新:限制 1 20x60% = 120,000。
限制 2 2000x5 = 100,000。
因此,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可以扣除10萬元。
基於上述示例,可以對企業當年的估計業務招待費用進行反轉。
如果乙個企業想在當年稅前扣除10萬元的商務招待費用,我們可以推斷出該企業在合理之前預計會產生多少商務招待費用。
當年估計的商務招待費用 = 100,000 60% = 10,000。
也就是說,如果預計稅前可抵扣的商務招待費用為10萬元,則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商務招待費用至少為1萬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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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方面,無論是企業的新會計準則,還是企業原有的會計制度,對企業招待費的核算和處理都是一致的。
商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的支出,按照原制度的一般會計原則,如收入支出與資本支出的劃分原則、實際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的基本概念,以及新準則的基本標準,在不同的會計科目中核算。 如企業因管理或經營目的而發生的商務招待費用,列入“管理費用-商務招待費用”或“經營費用-商務招待費用”;企業因在建工程發生的商務招待費用,應當計入《在建-在建業務招待費用》;新準則規定,企業籌備期間發生的商務招待費用直接計入“管理費-開辦費-商務招待費”,原企業會計制度計入“長期攤銷費用-開辦費-營業招待費”; 等一會。
同時,《辦法》規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用需要證明材料的,應當提供充分的有效憑證和能夠證明真實性的資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應該已經熟悉第一部分的規定。
但是,大多數納稅人對第二部分的規定知之甚少,特別是如何理解“提供足夠的有效檔案和材料,可以證明其真實性”,以及稅務機關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凡是證明不真實的專案,均不能抵扣,但是否屬於偷稅,應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判斷,即企業的商務招待費必須正常、必要。 雖然該規定沒有量化指標,但一般是參照商業慣例來實施的。 例如,公司對客戶業務員的支出應與業務量或業務利潤水平相一致; 再比如,企業贈送給沒有業務關係、在特定範圍內的人的贈與,不得扣除。
由於商務招待費一般要求與商務活動“直接相關”,而商務招待與個人娛樂的界限難以把握,企業一般必須證明商務招待與商務活動直接相關。 例如,可以證明,商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真實出售業務而與其他公司談判而產生的費用。 在證明中,通常應有大量足以證明企業業務招待費用的陳述,如費用金額、娛樂旅行的時間和地點、經營目的、企業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係等。
企業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納稅人能夠證明費用確實已經發生,但不能證明費用的具體金額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計算出最準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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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為接待和招待所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商務談判、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流、會議接待、客人接待等,如招待飯、招待用菸茶、交通費等。 二、商務招待費的範圍 關於商務招待費的範圍,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 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產生的宴會或工作餐費用。(2)因企業生產經營而贈送紀念品的費用。 (三)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費用,如旅遊景區參觀費、交通費等費用。
4)業務關係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差旅費。商務招待費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費。 下列費用不計入招待費:
1)會議費用;(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員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產生的佣金、支付給個人的勞務費,不計入招待費; (3)商務招待費應與餐費相區別。 誤餐補貼是對因公在城市、郊區迅速改變個人工作,不能在工作場所吃飯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外出就餐的員工的補償; 娛樂費是向外拓展業務時吃喝玩樂的支出,主要消費者是企業外部的個人,而不是企業的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43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按發生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經營)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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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務招待費管理規定如下:
1、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商務招待費支出標準,由各地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本單位當年預算中“公務費”的2項;
2、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招待費不得超過本單位當年預算中“公務費”的1;
3、行政事業單位的商務招待費用,應當通過現有資金渠道結算。 財務安排安排的專項會議費、特種裝置裝置維護修理費等一次性專項費用,在計算公務招待費時,應予扣除;
4、工作人員外出外地出差時,若由接待單位負責安排食宿,接待單位應安排在內部酒店或招待所; 如無內部旅館或招待所,接待單位可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接待費用標準內安排外部酒店住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商務招待費,按信用纖維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經營)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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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應嚴格區分商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商務招待費壓縮為會議費。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等證明材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法律檔案,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用證明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與會者、內容、目的、收費標準、付款憑證等。
納稅人申報、抵扣商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者能夠證明真實性的材料。 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商務招待費存在虛假現象,或者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存在不真實的商務招待費的,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憑證或者材料證明其真實性; 納稅人未在期限內提供資訊的,稅務機關可以不經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扣除申報的商務招待費用的權利。
2、商務招待費超支問題是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的乙個概念,其調整僅符合稅法規定,納稅調整以會計利潤為依據,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因會計差錯導致的納稅調整除外)。 因此,沒有必要對企業的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也不會導致賬目報表不一致。
例項:某公司2008年相關資料如下:自報,產品銷售收入1000萬元,材料銷售收入10萬元,在建自產產品價格5萬元,專利A轉讓使用權收入5萬元,專利B所有權轉讓收入10萬元, 接受捐贈5萬元,出售價款10萬材料和債權公司債務重組15萬元。
發生的現金折扣50,000元反映在財務費用中。 固定資產轉讓收入10萬元(淨收入3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 稅務機關查驗發現,5萬元房屋租金收入掛在經常賬戶上,不作為收入處理。
請根據新規定確認業務推廣費用的扣除和計算基礎。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由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
第一百六十五條 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股東傳送財務會計報告。 股份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前20日在本公司編制,供股東查閱; **股的公開發行必須在其財務和會計報告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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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開展商務活動、促進商務合作而發生的費用。 通常用於邀請客戶、商家、合作夥伴等相關方參加商務活動,如商務會議、商務宴會、商務考察等。 商務招待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客戶招待:為維護客戶關係,促進業務合作,企業邀請客戶參加商務活動,如商務晚宴、座談會、客戶拜訪等,並提供餐飲、住宿、交通等費用。
2.合作夥伴招待:為了加強與合作夥伴的合作關係,企業可以邀請合作夥伴參加商務活動,分享業務資訊,討論共同驗收等專案。
3.商務招待:為與商務公司保持密切聯絡,加強業務鏈的合作,公司可邀請商務人士參加商務活動,如商務會議、考察訪問等。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招待費在企業會計中通常需要合規審批,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企業在使用商務招待費時應控制支出,確保其符合商業道德和公司政策,並能達到預期的業務目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招待費,按照發生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經營)收入的5% >>>More
1、商務招待費用發生的金額的60%可在稅前扣除,剩餘的40%在年度所得稅決算中調整為納稅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