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有什麼異同?

發布 社會 2024-03-14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同樣表現在:(1)仲裁程式的終止。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中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這意味著仲裁程式結束。

    2)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確定,並產生了實質性的法律後果,雙方都應自覺履行。(三)當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仲裁申請。

    但是,存在確有錯誤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按照仲裁監督程式處理。 (四)具有可執行效力的。 《企業勞動爭議解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和裁決書。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文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

    區別如下:(1)生效時間不同。 “調解協議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送達後不立即生效,但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 (二)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得就調解協議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仲裁調解文書與仲裁裁決書不賣,有以下幾點相似:1、仲裁調解在解決糾紛時不能強迫調解; 仲裁裁決中的某些程式和規則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將其排除在外。 (二)仲裁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組織主持下,為達成糾紛的解決而自願協商的; 仲裁裁決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爭議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主持爭議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屆滿未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和裁決書。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仲裁調解文書與仲裁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和裁決書。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卜塘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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