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對勞動關係中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調解需要多長時間?

發布 社會 2024-02-1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仲裁一般在2個月內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也可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明確,可以對該部分作出初步決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申請後需要很長時間才能下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的,應當在規定的時效期限內,但應當自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達成調解協議;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非公開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總結。 您好,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從調解到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15 天,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 15 天內結束。 勞動爭議調解機構需要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否則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您好,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從調解到仲裁需要多長時間:15天,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天內結束。

    勞動爭議調解機構需要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否則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 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準備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之間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字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協議經雙方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悔改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我的仲裁申請是在2月份提交的,在此期間,調整陸橋解決方案的乙個月期限已經到期,仲裁院表示最早要到6月底。 請問這正常嗎?

    正常。 為什麼需要這麼長時間?

    這是正常現象,一般需要3-6個月才能**接受。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動仲裁中的調解一般需要15日,自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 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起草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由當事人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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