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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勞動合同約定無病假外,病假期間請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基數根據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無約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協商結果為集體工資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薪的70%確定。此外,按上述三項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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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醫療的持續時間取決於服務年限。
《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救治期限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限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6個月為實際工作經驗;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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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去!
可能會有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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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
對於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非工傷或疾病的規定,還應參照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病假或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儘管該檔案已於15年前發布, 在新的法律法規出台之前,仍應按照規定執行。這裡的醫療期間,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的期限。
一、醫療期限規定: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的通知第三條,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限為審慎: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則3個月;6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在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6個月,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個月;12個月,10至15年; 15 至 20 歲的人為 18 個月; 24個月,超過20年。
2、醫療期限的計算: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病或者非工傷就醫期限規定〉的通知》(老步發〔1994〕479號)第四條。 就醫期限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六個月內,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9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醫療期間的計算應從病假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例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雇員從1995年3月5日起首次請病假的,其醫療期限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的三個月病假應視為已屆滿。
其他等等。
2.延長非工傷的醫療期限和治療。
根據《關於實施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就醫期限規定的通知》,對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癱瘓等)的員工,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24個月內不能治癒的,可以適當延長就醫期限。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員工患病或者非工傷人員就醫期限規定》的通知第5條。 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病費減免費和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金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但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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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實際情況而定。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不足五年但不滿十年,且本單位工作期間為三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的,醫療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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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5年以上的,6個月。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6個月為實際工作經驗;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第四條 三個月的醫療期滿,按照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二十四個月按30個月內的病假期限計算。
非工傷造成的,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標準進行賠償,但勞動者有權領取病假病假期間應得的工資待遇,病假醫療期間的期限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受僱期限確定, 具體工資待遇標準和期限,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1、非工傷治療期滿後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不要求工傷,工作完成後不能勝任原有工作,調動後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後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錯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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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限。 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實際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則為3個月; 6個月,超過5年。 實際工作經驗在單位10年以上的,在單位實際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為6個月; 9 至 5 歲之間的人為 10 個月。
1、非工傷醫療期間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什麼要求?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員工未因工致殘,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失效的疾病,在就醫期間終止就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打褲子工作;
2、企業職工因非工作原因致殘,經醫生、醫療機構認定患有疑難病的,應當停止就醫。
2、非工傷醫療期的待遇如何?
1、病假工資:員工請病假6個月內,連續工作滿2年的,按員工日均工資的60%計算支付病假工資; 連續工作2年、4年者,病假按員工日均工資的70%支付; 連續工作滿4年、6年的,病假工資按員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算支付; 連續工作滿6年、8年的,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算發放病假工資; 連續工作滿8年的,病假工資按員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算支付。
員工請病假超過六個月且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按員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算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連續工作滿1年、3年的,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的50%計算支付; 連續工作滿3年的,病假期間的工資按員工月薪的60%計算支付。
2、疾病救濟費:因病失業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病費救濟金低於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按40的標準計算支付,但不得高於職工月薪。 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算發放疾病救濟津貼; 連續工作滿1年但滿3年的,按勞動者月薪的50%計算發放疾病救濟津貼; 連續工作滿3年的,按勞動者月薪的60%計算發放疾病救濟津貼。
當然,也會有保質期的,一般是12到24個月,包裝上應該有logo,賣茶葉的時候最好買年份,而且茶葉的儲存也很講究,我們要選擇乾燥低溫的環境,下面就告訴你幾種儲存方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