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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從這一規定來看,不存在非法拘禁罪的構成情形,只要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無論時間長短、次數多重、情節輕重,都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處罰較重有兩種情形,一類是毆打、侮辱行為,另一類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目前,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在審判中有必要考慮,也是有爭議的。 所以只能看裁判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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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嫌濫用職權非法拘禁國家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作了如下解釋:非法拘禁國家工作人員超過24小時的,應當立案。
對於普通公民可以被非法拘留多少小時,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是否參考這一標準因法院而異。
實踐中,要根據非法拘禁的情況,如非法拘禁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是否存在毆打、侮辱等情形,作出綜合判斷。 也有非法拘禁超過6小時的案件,導致刑事案件。
就筆者而言,在沒有毆打、綑綁他人等過激行為的情況下,普通公民一般被認定為被非法拘禁24小時以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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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的,應予以立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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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構成非法拘禁轎子負責人罪。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一般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追債而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