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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的答案是,保險公司不應該賠付,因為俞某投保了意外險,他隨後在收容所的行為是自殘,根本不是意外。
第二個問題是,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然後向客運公司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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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只需在投保時具備完全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由於本案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無論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後是否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論投保人是否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公司都應支付賠償金。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支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客運公司作為第一人,已經得到了保險公司的授權,所以客運公司已經收取了保險費,相當於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了保險費,所以保單是有效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支付。 至於第一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糾紛,與投保人無關,應由保險公司和客運公司協商或訴諸法院處理。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人的授權,對代表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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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是付錢。 因為俞某當時買保險時精神正常,而俞某撞牆是為了逃跑而不是自殺,這也是一場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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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問題都不應該支付,至於原因,我沒有相關規定,所以我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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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某車主承擔:車損,10*60%*30 50*15%+10*60%(1-30 50)=對方車損,15*60%=9
一方的人身,另一方的人身,財產損失,總計。
B車主承擔:對汽車的損壞,15*40%*5%=對另一方的損壞,10*40%=4
一方的人身,另一方的人身,財產損失,總計。
保險公司A承擔:汽車損壞,10*60%*30 50*(1-15%)=對方人身傷害,保險公司B承擔:汽車損壞,15*40%*1- -5%)對方人身傷害,1- -5%)
解決保險示例。
車主承擔:車損,10*60%*30 50*15%+10*60%(1-30 50)=對方車損,15*60%=9人身傷害,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車主承擔的合計:車損,15*40%*5%=對方車損,10*40%=4人身傷害,對方人身傷害, 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合計:
汽車損壞,10*60%*30 50*(1-15%)=對方人身傷害,保險公司承擔的總金額:車輛損壞,15*40%*1- -5%)對方人身傷害,1- -5%)合計。
大哥,你來了,這和我說的不是一回事。
賠償由個人承擔,保險公司也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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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HT P&C INSURANCE COMPANY 與 GY Reinsurance Company、MN Reinsurance Company 和 ZG Reinsurance Company 簽訂了海上運輸超額貨物的再保險合同,合同約定風險單位應根據每艘船和每航次進行劃分。 HT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留存金額為50萬元,已與GY簽訂合同,第乙份超額再保險合同限額為5線,第二份超額再保險合同限額為MN8線,第三份超額再保險合同限額為ZG15線。
某日,HT與某運輸公司簽訂了貨物海上運輸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200萬元,保險費率、保險期內被保險人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賠償金額為1萬元。
1 在超額再保險中,有關於合同限額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每份比慶超額再保險的合同限額為( )。
a 首次超額250萬美元。
b 第二次盈餘400萬美元。
c 第三次盈餘750萬美元。
d 1000萬為各鍵惠山。
2 對於分出公司承保的鉅額保險業務,可簽訂多份超額再保險合同。 在本案中,HT和再保險公司應按( )的方式承擔責任。
a 商定的賠償方式。
b 相稱承諾。
c 假設的順序模式。
d 賠償的時效。
3 保險公司超額合約的總承保能力為( )。
乙個700萬。
b 1 000萬。
c 1 400萬。
d 1450萬。
4 在海事合同中,MN再保險公司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 )。
a 實際承保額為250萬美元。
b 實際投保額為400萬。
c 實際保費為7,200
d 實際分攤的賠償額為32 400
5 假設本案為海事合同的最終財務收支,則ZG再保險的實際賠償金額和實際損失率分別為( )。
a 9000%和250%
B 32400 和 350%。
c 40500 和 450%。
d 48600 和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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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人壽保險最終案例研究問答模板,分為三個步驟,分別是什麼、為什麼和如何。 一、這是什麼,這指的是人壽保險,在期末的案例分析中,要對案件涉及的情況進行定性,具體定性,說明案件涉及人壽保險,涉及哪些內容,必須簡明扼要。
二、原因,是指人壽保險發生的情況,具體原因可以用多種方式一一列舉。 三、怎麼辦,是指列舉人壽保險案件中存在問題的具體措施。
您好,壽險最終案例分析問答模板,分為三個步驟,分別是什麼,和高為什麼,做什麼。 在期末的案例分析中,要對案件涉及的情況進行定性,說明案件涉及人壽保險,涉及哪些內容,必須簡明扼要。二、原因,是指人壽保險發生的情況,具體原因可以用多種方式一一列舉。
三、如何應對,是指列舉出人壽保險案件中出現問題的具體措施。
總之,在分析人壽保險案例時,一定要緊緊跟著所問的知識點,同時適當地發揮和拓展,才能獲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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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保險從業者,從業五年,說實話,這個問題很簡單,但回答起來很麻煩,至少乙個小時,如果你願意,我可以為你解答,收費! 如果你願意問,如果你不想要它,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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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風險和保費是一樣的,只有投保人無法承擔的保費,不存在保險人無法承擔的風險。
風險1:不能轉讓,是**風險,不能轉讓。
風險二:可以轉讓,屬於純風險,足以投保財產的所有風險。
風險三:不能轉讓,是**風險,不能轉讓。
風險四:可以轉讓,屬於責任風險,購買雇主責任險就足夠了。
風險五:可轉讓,屬於純風險,車輛損失可投保商用車損險,貨物損失可投運費險。
風險6:胡說八道的問題,分為兩部分。 如果收貨人不付款,投保**信用保險就足夠了。 如果您自行違約,保險公司將不予受理。
風險七:不能轉讓,目前保險人只接受對方不賠付的違約風險,不會接受對方不承擔的違約風險。 因不供應貨物而造成的損失無法確定。
風險8:可以轉讓,財產被盜可以投保所有風險加上盜竊,但內部盜竊不能轉讓。 對於內部盜竊,需要員工忠誠度保險。
風險9:可轉讓,產品責任險充足。
風險10:由於無法確定商譽影響造成的損失,因此無法轉讓。
風險11:可以轉讓,購買機器損壞保險就足夠了。
風險12:可以轉讓,足以為財產的所有風險投保。
風險十三:可以轉讓,可以買環境汙染責任險,但買不到。 這是因為目前沒有適合每家公司的條款。
但如果是船舶造成的油汙責任,則可以做一些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條款,也只能處理民事責任,不能處理罰款。 因為罰款的收款人是**,而不是被侵權方。
風險14:不能轉移,首先這是**的責任,如果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風險,在賠償之後,還能找到**行使追償權嗎? 保險公司很現實,不會做夢——除非他們有行為責任保險的保單——但哪家保險公司會為**出這樣的保單呢?
太寬泛了! 裝置故障? 是機器本身的原因還是外部原因?
經濟損失? 什麼經濟損失? 別人欠錢?
欠別人錢? 有什麼東西壞了? 什麼壞了?
你的東西壞了? 別人的東西壞了? 有人死傷?
誰死傷? 違約? 什麼約被打破了?
罰款?。。我想問n個這樣的問題,提問者會先解釋!! 這個問題相當於告訴你多少 x(x) 等於告訴你 x=1,然後問你 f(x) 是多少!
f什麼都不知道,那麼f(x)就等於乙個屁!!
唉,脾氣不好,越回答越生氣!
這個提問者應該從淩池中拉出來! 一千把刀! 廣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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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這是乙個有趣的問題,也很有趣。 去他媽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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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保險公司推定汽車完全滅失,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並取得了該車的實際所有權。因此,原車主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轉讓失事汽車是違法的。
2、保險公司全額賠償了車主張某,張某通過轉讓殘疾汽車獲得了4000元的收益,且所得的總收益大於總損失,明顯不符合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賠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收回張某獲得的額外收益4000元。
3、王某取得的是張某非法轉讓的失事汽車,但因他受張某委託打撈殘骸汽車及現金,支付勞務費,並有償取得該車,可視為善意取得,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他歸還失事汽車。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對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歸保險人所有;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因此,在推定保險標的物全損後,標的物的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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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他是個高手。 據我所知,保險公司在賠償張某後獲得了失事車的所有權,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對失事車進行處理; 不過,案中提到,保險公司認為地形危險,無法打撈汽車,如果保險公司此時放棄打撈,張某去打撈是合法的,但當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表示已經放棄時, 特別是已經獲得賠償的一方無權處理,因此會出現糾紛是常識。
不知道我理解得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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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張某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中的殘值折現給被保險人,則張某有權處置該車輛。 如果換算給保險公司,即不扣除殘值,那麼這輛車就屬於保險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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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是分別從三家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重複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應按照其保險金額佔保險金額總額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 重複投保的,各保險人賠償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按照其保險金額佔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要求各保險人按照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按比例退還保險費。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相同的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件簽訂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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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商業銀行 >> 保險.
問題描述:張家樓上住戶李某忘記關水龍頭,水溢位,影響了張某一家。 損失近萬元。 經雙方協商同意,李某某向張某支付5000元,解決此事,並訂立書面協議。
事後,張某老婆在工作中和同事聊天,單位財務人員表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原來,張某妻子所在單位為每位員工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 張某的妻子回家與張某商量後,向保險公司索賠。
箱公司接到報案後,因現場已被破壞,決定根據實際情況支付8000元結案。 由於損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險公司要求張某在支付賠償金的同時簽署權益轉讓函,準備向李某追償損失。 張某簽字後,箱式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認為他已經賠償了張某5000元,並約定他不再承擔賠償義務。
張某聲稱自己損失了1萬多元,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保險公司和李某本應得到賠償。
李某認為自己已經賠償了5000元,並約定保險公司的8000元賠償與他無關。
保險公司認為,張某與李某私下簽訂的協議與保險合同無關,某某必須支付8000元賠償金。
對不起,張。 李。 保險公司的做法和理由是否正確? 我該怎麼辦? 這有什麼影響?
分析:本案旨在發布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權”;
本案中,張某家人的損失是由李某(保險合同中約明的第三人)造成的,而張某已購買了房屋財產保險,因此保險公司經核實後向張某某支付了8000元,同時,根據權益轉讓,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償8000元; 這是法律要求和支援的;
此外,對於李某給張某的5000元賠償金,根據《保險法》的損失賠償原則,張某某有權從保險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獲得賠償8000元,但前提是該8000元不能超過實際損失。
因此,本案中,李某應向保險公司賠償8000元,同時要求張某償還其5000元的多餘部分;
若不行,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回部分賠償金,如減免5000元,同時向李某追回剩餘的3000元;
綜上所述:總之,所有的補償都應該是李某; 保險公司和張某都是無辜的;
官方正確答案,呵呵:)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索賠是不正確的。
保險權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物上依法認定的利益,即保險事件發生時可能遭受的利益損失或者損失。 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物享有保險權益。 >>>More
樓上是正確的方法,必須按照保險法規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和特殊條款進行操作。 一般情況下,船舶保險分為財產保險、成本保障和責任保障,一般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和成本保障會在合同中列出,爭議最大的是責任保障中的碰撞責任和法律責任。 根據您的陳述,您的情況需要對船舶碰撞碼頭、造船廠和其他固定結構的損失、延誤、使用損失和打撈費用承擔責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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