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併購後沒有續約,可以得到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2-05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併購後,如果合同沒有到期,你必須繼續履行,1年內不能擅自單方面變更,你只能為了更好而變更,而且必須同意變更,如果繼續履行合同,不能要求買斷服務年限, 如果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辭職並要求全部服務年限補償金(工作1年1個月工資補償金),相當於買斷服務年限。如果公司解雇您,它必須向您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 如果繼續履行,則無需重新簽訂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具體情況要看,公司對併購後的老員工一定要有安排,如果併購合同是連原來的老員工都在一起,你只需要和新老闆重新簽合同,如果不簽字只能根據自己的辭職申請來計算, 這是無法補償的。如果新公司不和你續約,你可以要求原老闆賠償,如果他不續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公司在合併後沒有續簽合同,則無法獲得補償。

    併購或併購 (M&A) 是公司戰略、公司財務和管理的術語,是指購買、出售、拆分和合併不同的公司或類似實體,以幫助公司在其領域、行業或起源地快速發展,而無需建立子公司或合資企業。 在實踐中,“兼併”與“收購”的區別越來越小。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勞動合同法》規定,法人的合併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如果雇員不與雇主續簽合同,他或她將無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因為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自願放棄與用人單位的續約,用人單位將不依法予以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如果你不簽字,除非對方不同意簽字,否則你無法獲得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規定,收購公司後,應承擔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的債務。 但是,一般情況下,收購協議會明確規定轉讓人應承擔責任。 或者在確定轉讓**時考慮了公司的債務**,如果目標公司的債務較多,則轉讓**應相應減少。

    同時,一般要求轉讓人就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向受讓人作出解釋和承諾,轉讓人隱瞞目標公司債務的,由轉讓人承擔償還隱瞞債務的責任。

    以上描述比較專業,簡單來說,合同工的公司屬於公司的債務,如果你能簽字,最好簽字,如果你不簽字,一般來說,華潤也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也就是給你發工資。 但是,如果華潤耍花招,至少會有幾十個不發工資的理由,當然,這也是華潤的風險,到時候華潤的信用就會降低,如果很多員工不發工資,員工肯定會到處傳話,影響華潤的正常運營。

    因此,如果可以簽名,最好簽名,這樣才是最安全的。 如果簽不字,90%可能得償付,10%可能得不到付。

    以上是我純潔的手,如果滿意的話。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單位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則視具體情況而定,應細分為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未續約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劣勢型降低了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乙個月工資一年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雇員六個月不租房,應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作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勞動條件的,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維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條件,但員工不願意續簽合同,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總結。 具體情況要看公司重組時簽訂的協議條款,一般公司的重組不會涉及員工合同的續簽,但一般都有特殊情況,所以如果員工因公司重組而不想續約,是否有補償就要看協議中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如有,可享受相應補償;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進行討論。

    公司重組不想續約會有補償嗎?

    具體情況要看公司當初簽訂的協議條款,一般公司改制不會涉及員工合同的續簽,但一般都有特殊情況,所以如果員工因公司重組而不想續約,延遲是否有補償,就要看協議中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是這樣,您可以享受相應的補償;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討論討論哪個小組。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滿一年三年以下的,每月給予勞動者兩個月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三年以上不滿六年的,每月給予勞動者三個月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年滿六周的,每月支付四個月的工資。

    我們是上市公司,又被其他公司借殼,所以公司改了名字,又要重新解除原來的公司合同,簽訂現在公司的勞動合同。

    具體手續可以諮詢當地勞動局,一般要求樊妞妞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然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確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及支付工資。

    如果不想籤三方協議終止合同,又不想籤現在的合同,會有賠償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不想簽訂三方協議來解除合同,也不想籤現在的合同,那麼你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來討論賠償條款,以補償你損失的利益。 飢餓。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停止工作,則沒有賠償,這是法定關係的結束,並且不支付賠償金。 考慮到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處於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狀況對勞動者的再就業影響很大,有必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均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不得解除合同,應當續簽勞動合同,否則還需支付賠償金。 疑似職業病患者確診或正在接受醫學觀察的,在醫學觀察期結束且診斷出非職業病之前,合同不得終止。 如果雇員患上職業病或在工作中受傷,合約期滿後可否終止,視乎傷殘程度而定。 勞動者在合同期滿時處於就醫期的,在相應情形消失時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

    女職工懷孕、分娩或哺乳的,在法定情形消失之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正常情況下,需要續簽合同,直至哺乳期屆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公司不續簽合同是有補償的。 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支付雙倍工資,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要求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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