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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死刑緩期執行改判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仍可以減刑或者假釋。 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是1997年10月29日頒布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的,減為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一次或者多次後,實際服刑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包括緩期執行死刑的兩年)。
事實上,上述規定與《刑法》的規定相牴觸。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過半的,可以假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十年以上,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的, 真正表現出悔改,假釋後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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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刑緩期執行兩年,監獄會向法院報告改判為無期徒刑,在無限期期間,一般是積極改造或立功4至5年,監獄會報告,法院會判處15至20年有期徒刑。 這樣一來,基本上需要12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出獄或申請保外就醫。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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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緩刑,並不意味著不死。 在緩期執行死刑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執行死刑。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沒有犯罪失敗或者故意犯罪的。
留校察看的適用範圍如下: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表明該罪行相對較輕。 被判處重刑的罪犯不得緩刑;
2.罪犯確實表現出悔改,法院認為不被拘留將不再危害社會。 以上兩個是不可缺少的;
3.累犯不符合緩刑條件。
緩刑後司法部的程式是什麼?
1、先將材料和影印件帶司法局備案;
2、到居住地司法機關報案;
3、按時報到,按規定參觀揚帆,陪同社群服務;
4. 每週報告一次,直到試用期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汽車程式碼。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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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是指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兩年後減刑為無期徒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兩年緩刑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罪,則無需立即執行死刑,而只能對故意犯罪執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單位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材料, 報當地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死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的,二年刑滿後減為二五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經查明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這裡的故意犯罪應限於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且處罰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輕微故意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處,緩期執行死刑的期限自新判決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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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則不會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緩期執行二年執行的罪犯,在兩年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在兩年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或者故意犯罪,但情節尚不惡劣的,二年刑滿後,法院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死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的,減為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經查明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自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任意減為有期徒刑的,從緩期執行死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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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1.限制死刑減刑、緩刑減刑,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2.
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死刑,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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