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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是指由於不合理或者不當的使用、註冊,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價值含量降低甚至喪失,從而弱化為普通商標甚至商號的過程或行為。 不僅馳名商標存在淡化問題,通用商標也存在知名度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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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簡言之就是商標顯著性的減弱,這是乙個外來概念,在國內關注的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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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理論源於商標混淆理論,即淡化理論以混淆理論為基礎,並得到混淆理論的支援、補充或加強,淡化理論和混淆理論的應用並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 然而,與商標混淆相比,商標淡化有其鮮明的特點,主要包括:
1)淡化的物件是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在當今的注意力經濟中,馳名商標已成為不法企業覬覦的主要物件。 《商標淡化法》規定,淡化的物件是馳名商標的出處和顯著性; 《2006年商標淡化修正案》將淡化限制在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上,並排除了對出處的影響,以區別於混淆。 美國一些州對淡化商標的要求比較寬鬆,認為淡化物件不一定是馳名商標或馳名商標,而是顯著商標;
ii) 稀釋的範圍是非競爭性商品或服務。
首先,馳名商標的非商業性使用不屬於淡化範圍。 其次,對競爭性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的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利用他人的商譽擴大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
3)稀釋的手段主要是相似的符號,並輔以相同的符號。
淡化中使用的商標標誌有時與原馳名商標相同,有時部分相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原有馳名商標相似。 與以往相比,侵權人大多具有優越的手段,大多使用最接近原商標的商標來暗示或引起受眾聯想或誤認為是馳名商標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
iv) 稀釋的證明是相當困難的。
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稀釋是乙個漸進的過程,隱性而漫長,因此要證明是否存在稀釋和稀釋的嚴重程度是相當棘手的。 其次,很難證明稀釋需要幫助專家和消費者,但不能包括所有專家和消費者,因此相關證據往往不充分且缺乏說服力,舉證難度係數大。
第三,判斷的淡化應依靠法官基於自身社會經驗和生活經驗的自由意志,判決不一致的可能性增加。 這正是美國第六巡迴法院在聽取莫斯利的上訴時所擔心的:要求提供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據會不合理地阻礙聯邦稀釋法下的有效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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