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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刑法實體法的概念中,自願自首是自願自首,是主動如實說明犯罪事實的意圖。 在親友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繩之以法的案件中,其被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的原因有三:一是通俗地說,立法機關之所以制定自願投案的刑事制度,是司法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交易”; 通過自願投案,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利於司法機關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親友將犯罪嫌疑人轉案,符合這一立法目的;二是有利於鼓勵犯罪嫌疑人身邊的親屬將犯罪嫌疑人帶入案件,不加掩飾; 三是在法律上對這一行為給予正面評價。
因此,上述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可以依法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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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之所以規定有親友陪同的也要自願投案自首,主要原因是這種規定有利於分案拆分,鼓勵罪犯的親友勸說和陪伴誤入歧途的罪犯投案自首, 及時破案、審案、教育改造罪犯,達到懲治犯罪、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
但是,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後,即使認定其自願投案自首,只要沒有如實供認犯罪,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親友送交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提出確鑿證據後,必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屬於自首。
(一)“自願自首”,是指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但未訊問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自願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
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屬、親友自願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向認識的同案犯供述,主犯應當供述自己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其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後又反悔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但是,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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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親友的勸說導致自願自首,則算作自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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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後也可以自首。 在犯罪嫌疑人**之後,有一種情況可以認定為特別的自願投案,即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實供述,但如果只知道司法機關手中的犯罪如實供述,也只能認定為供述, 不能認定為自願投降。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 自願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發現有自願投案情形的,可以適當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自首的人。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自己尚不為司法機關所知的犯罪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2. 如何確定自願投降?
自願投案的認定主要包括:犯罪後自願投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情節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實提供司法機關尚未了解的其他犯罪行為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備前兩項規定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述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3. 故意傷害他人後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願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 自願投案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但是,一些囚犯在投降後仍可能被判處死刑。 對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從寬處罰,將不利於犯罪,與預防犯罪的宗旨背道而馳,特別是對危害社會的犯罪。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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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到後,嫌疑人也可以自首。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已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採取強制措施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以及與司法機關已經知悉或者判決確認的犯罪不同的犯罪, 應視為自願投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願投案自首】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首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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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捕後,還有機會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願投案自首有兩種。 一是他們在犯了未被抓到的罪行後自願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認罪行。
二是對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罪犯,如實供述自己其他尚未為司法機關所知的犯罪分子,按自首處罰。 因此,如果被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供認不諱,也要受到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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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疑人被抓到,有沒有機會自首不老? 如果他被逮捕了,那麼他就沒有機會自首,所以如果他在被抓之前自首,那就是自首的機會,如果他被逮捕,他就沒有機會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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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自願供認不諱案外犯罪行為的,可以視為自首; 本案中自願供認不諱犯渣耽罪的,可以減輕處罰,但不是自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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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到,有沒有機會自首? 我想,如果嫌疑人譚遊被抓獲,那麼就沒有機會自首了,因為他已經擾亂了《螞蟻經》,已經被抓了,你只能在被抓之前自首,那你就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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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的規定,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願投案】犯罪後自願投案,如實供述散布春隱罪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於自首的罪犯,可以給予他們輕鬆的宴會或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由於他如實向森山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的發生,因此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實事實、提供重要線索等立功,從而有利於偵查其他案件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或者免除處罰。
他就是王安石,變遷前,王安石孕育了30年的希望,被世人視為大宋的救世主。 改動之初,他昔日的好朋友司馬光等人就與他斷絕關係,堅決反對他的改動。
李白和杜甫都是唐代的優秀詩人,乙個在山河中嬉戲,乙個窮困潦倒,這和他們所處的環境有關,李白在唐代,所以他的詩都是讚美大江大山,而杜甫出生在唐代的弱盛時期, 而杜甫也鬱悶地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