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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Opening Bank; 開證行:指接受開證行的要求和指示,或者根據自身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它通常是進口國的銀行。
發行人和開證行的權利義務以發行申請為準。 信用證一經開立,開證行應當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承擔付款責任。 開證行與申請人的關係受開證申請的規範,這種關係不影響開證行與受益人的關係。
議付行:又稱票據行、票據購買行或貼現行,是指簽發和提交匯票和/或符合開證行**或貼現受益人簽發和提交的信用證要求的檔案的銀行。 開證行可以在信用證中指定議交行,也可以不在信用證中指定議付行。
在沒有談判銀行的情況下,所有銀行都是有權談判的銀行。 如果議付銀行正確檢查了單據,則可以墊付匯票和/或匯票,並在扣除墊款利息後將淨額支付給受益人。 在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通常表現為受益人的指定人和匯票的善意持有人。
因此,它對作為出票人的受益人支付的款項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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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行的定義。
這是國際**合同專案中的乙個概念,其中信用證被用作付款期限。 參與信用證支付的銀行包括開證行(以下簡稱開證行)、通知行(簡稱通知行)、議付行(簡稱議付行)、保兌行等。
開證行(開立行、開證行、開證行)是指接受申請人開具信用證的要求和指示的銀行(一般為合同買方和貨物進口商)或根據自身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開證行一般是進口商所在的銀行。 開證行以其自己的名義履行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雖然開證行既受申請書又受信用證本身的約束,但根據UCP500第3條的規定,開證行對付款、承兌單或信用證項下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談判或履行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糾紛的約束。 付款後,開證行對受益人或其他前任沒有追索權。
談判線的含義。
這是國際**合同專案中的乙個概念,其中信用證被用作付款期限。 參與信用證支付的銀行包括開證行(以下簡稱開證行)、通知行(簡稱通知行)、議付行(簡稱議付行)、保兌行等。 議付銀行:
是銀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購買匯票和受益人在談判信用證時提交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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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開證行是接受開證人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地的銀行。 議付行是授權受益人根據信用證開證行開立、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2、不同匯票:如果信用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必須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金額,或接受受益人簽發的第一張匯票。 談判是被授權談判匯票的銀行給出的對價。
3、單據不同:議付行應按照單據一致、單一符合的嚴格一致原則,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進行仔細審查。 開證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查所有單據,以確定單據對賬單的橋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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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信用證的開證行、通知行和議付行關係不同,不同銀行的區域優勢,不能是一家銀行。
如果開證行的業務範圍不覆蓋出口國,則會找另一家對該國業務比較熟悉的銀行作為議付行。 議付銀行將找到一家在出口國與其有良好合作關係的銀行作為通知銀行。
假設我們出口。 開證行一般是進口商的賬戶行,如果進口商不按規定付款,開證行可以直接從其賬戶中扣除。 通知行也可以是議付行,一般是出口商的銀行或出口商的當地銀行,方便通知和議付。
此外,還有保兌行,即在開證行信用不高或實力不好時尋求的第三方銀行,以保證受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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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行:
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人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地的銀行。 發行人和開證行的權利義務以發行申請為準。 簽發申請具有委託合同的性質。
諮詢銀行:諮詢銀行 通知銀行)是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開證行的第一行。
議付行:議付行是指授權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開具、提交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開證行只指定一家議付行的,其他未指定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行,指定議付行可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事宜。
付款銀行:議交行是指授權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開具、提交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開證行只指定一家議付行的,其他未指定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行,指定議付行可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事宜。
業務關係:發行人委託開證行通過發行申請向受益人提供信貸,同時行使要求受益人交付發行人根據買賣合同應享有的單據的權利。 通知行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但應當合理、審慎地核實信用證及其修改的表面真實性,並及時準確地通知受益人信用證及其修改。
議付是指被授權議付匯票的銀行支付的對價。 如果只審查檔案而不支付對價,則不構成談判。 議紀行是準備從受益人處購買信用證項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願意議付信用證的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銀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銀行。
開證行指定另一家銀行作為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人,履行信用證中的付款義務,僅代開證行付款,付款後即為終付款,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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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開證行需要由開證方選擇,但如果對方懷疑開證行的信譽,可以要求變更,最終決定必須書面。
議付行也可以是通知行,根據提交檔案的一方的選擇,由於檔案審查的成本等原因,提交檔案的一方通常選擇自己的銀行作為議付行。
付款行一般為開證行,但開證行也可以指定其他合作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付款。
以上說明希望能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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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行:是接受申請人申請開具證書並向受益人開具的銀行,以交付規定的檔案為付款條件。
通知行:接受開證行委託履行對受益人的通知義務,並負責驗證信用證真實性的銀行。
議論行:收款人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向其提交檔案以議付的銀行。
付款銀行:接受開證行委託,履行對議付行的付款義務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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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之間存在**行或聯合銀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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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即開證行是信用證付款的第一責任人,開證行的付款條件與單據一致。 因此,只要單據不符,開證行就可以拒絕付款。
至於議付銀行,其職責是接受開證行的指示,在開證行之前向受益人預付價款,並向受益人收取預付款的利息和費用,前提是受益人的檔案一致。
但是,當受益人單據不一致時,即使議付行已向受益人墊付了款項,開證行也不會考慮議付行是否向受益人付款,而是可以直接拒絕向議付行付款。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議行可以在開證行拒絕付款後對受益人行使追索權,即向受益人追回先前支付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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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銀行)是指根據自身需要接受申請人開立信用證的要求和指示或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商所在的銀行。 開證行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項下的義務負責。
雖然開證行既受開證申請書的約束,也受信用證本身的約束,但根據UCP500第3條的規定,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付款、承兌匯票或者其他義務的談判或履行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糾紛的約束。 付款後,開證行對受益人或其他前任沒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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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定義是銀行信用擔保項下的有條件付款工具,因此付款擔保只能是信用證的開證行,即開證行。 議付行可以是任何銀行,因此不可能指派無利害關係的銀行來確保付款,除非議付行是開證行的分行。
其他國家的議論行可以購買議付檔案,扣除費用後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議付款項,這與開證行付款的意義不同,如果議付行將單據提交給開證行,開證行拒絕支付,議論行可以向受益人索取議付的款項。
目前我國銀行一般不進行談判,而只是將單據轉發給開證行,開證行付款後再轉給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議票行先付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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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付款承諾,議付行的付款只是按照開證行的指示付款,事後要向開證行傳送單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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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種類很多,但無論如何,開證行是信用證的最終付款人,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議付行只有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才能存在,議付銀行不可能存在於承兌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各類信用證中。 議付行只是開證行的指定行,不一定非要議付單據。
只有當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符合單證的要求,並且信用證中指定的議付行在開證行付款之前提前付款或同意向受益人付款時,才確立了議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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