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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用證的當事方。
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存款銀行。
2.信用證的收款人
受益人是開證行授權使用和執行信用證中信用證並享有信用證賦予的權利和利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
3.信用證保兌
銀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要求,在開證行的付款擔保之外,還為信用證的付款提供擔保的銀行。
二。 信用證關係。
開立信用證的申請人是向銀行提出申請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出口業務中的進口商。
2.建議
銀行)通知銀行是開證行委託將信用證通知銀行給受益人的,一般是開證行在出口地的第一家銀行或分行。
3.信用證的付款銀行(付款
bank/drawee
銀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並被授權對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銀行(接受
銀行)承兌銀行 王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並被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信用證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5.談判
議論行是在信用證議付中,根據開證行的授權,購買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6.報銷
銀行)是指受開證行指示或授權向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賬
銀行)是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賬行一般是信用證的覆蓋行和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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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和保兌行的主要區別在於銀行的型別、定義和職責不同。
1. 可以從事該業務的銀行。
一般銀行除可以從事承兌業務,即承擔承兌行職責外,不得從事承兌業務。
只要符合標準,付款銀行、議付銀行和保兌行都可以參與其中。
2.定義不同。
支付銀行:指信用證上指定的承擔支付責任的銀行。
承兌銀行:指經營部分銀行業務,主要辦理承兌和一般業務,為國林銀行以外的專案提供長期信貸和發放對外貸款的金融機構。
議付行:指授權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開具、提交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保兌行: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銀行應開證行的要求,在信用證上增加乙個條款,表明該銀行與開證行一樣,按照受益人提示的信用證的規定,對匯票和單據負有付款和承兌的責任。
這通常是開證行,也可能是開證行根據信用證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3. 以不同的方式承擔責任。
保兌行需要在付款後對已簽發的票據有追索權。 但付款受理行和議付行在履行相應責任後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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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證中,議付行和保兌行的權利與銀行倒閉後開證行的權利不同。
1.銀行的作用不同。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者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除開證行的付款擔保外,還為信用證的付款提供擔保的銀行。 根據開證行的說法,談判銀行正在談判信用證。
在授權中,購買匯票和受益人提交的檔案。
2、開證行破產後開證行的權利不同。
協商後,開證行破產或以銀行可以向受益人收回預付款為藉口拒絕付款。 保兌行付款後只能向開證行要求賠償; 如果開證行拒絕付款或倒閉,則對受益人和議付行沒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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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兌其實是承諾付款,只有在承兌人承諾付款之後才會涉及及時付款的問題,所以及時接受必須在及時付款之前。 即期接受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賬單,並要求付款人在看到賬單後做出承諾的行為。
2、及時付款是指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核對票據,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法律行為。 一般來說,及時驗收是一種承諾交換,現在約定的時間必須分為銀行承諾和企業承諾,所以承諾支付的票據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屆時應及時付款。
承兌人和付款人在承兌後重合,付款人和承兌人是同乙個人。 兩者的術語不同。
根據《票據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當提示票據持有人在下列期限內付款:(一)即期支付的匯票,自匯票開具給付款人之日起乙個月內; (二)定額付款,定期付款後開具匯票或者定期付款後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經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繼續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受託收款行或通過清算所系統提示付款人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肢體。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匯票在定日付款或者定期支付後,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人接受。 及時接受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 定期支付匯票,持票人應當自開票之日起乙個月內提示付款人接受。 如果匯票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被接受,持票人將失去對其前任的追索權。 即期應付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應當自收到匯票承兌之日起三日內接受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出具收據。 收據應當註明承兌匯票的日期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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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人在匯票到期前支付匯票到期款項的記錄。 匯票獨有的系統。 付款人通常在匯票的正面簽名。
開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委託關係,開票人開具了黴釘和謹慎票據,並不意味著付款人必須付款。 為了使匯票在家庭局支付,持票人必須將匯票提示給付款人接受。 只有當付款人簽署承兌書時,他才對賬單的支付負有法律責任。
在付款人接受之前,匯票的主要債務人是開票人,承兌後,付款人成為主債務人,開票人等背書人均來自債務人,承兌必須是出票人實際出示的匯票,稱為提醒。 即期應付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期即期付款的匯票應提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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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銀行:指信用證上指定的承擔付款責任的銀行。
承兌銀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並被授權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銀行。
議付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由銀行同意購買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並根據受益人的要求和開證行的邀請,以匯票形式墊付款項。
保兌行:指應可疑銀行的要求,在信用證上加蓋保兌行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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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付行和保兌行是兩個職責不同的銀行,可以同時存在。
所謂議付行,是指接受開證行指示,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檔案一致,則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並在扣除相關利息和費用後提前向受益人預支款項的銀行。 如果開證行今後未能向議付行付款,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追討預付款。
所謂保兌行就是為開證行提供擔保的銀行,也就是說,保兌行就是開證行實物還款的擔保,或者在破產的情況下,如果受益人的單據與信用證的一角一致,保兌行將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責任。
一般來說,議論文行承擔保兌行的角色,即議付行也是保兌行——當然也有例外,即議付行和保兌行不是同一家銀行。
在實踐中,受益人最好直接將單據提交給保兌行,這樣如果單據一致,受益人就可以在開證行之前拿到付款。 而且,保兌行的付款與開證行的付款相同,沒有追索權——這是向保兌行提交單據和向議付行提交單據的最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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