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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證為準)的,不算已婚,只舉行結婚儀式或結婚儀式的,不被認定為合法夫妻,被定性為同居關係,所以不存在離婚這回事, 但只能說是同居關係的解除(即分手)。同居的男女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提出分攤同居期間的經濟費用,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提出分居權的證據。 如果您現在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您可以與異性以外的任何人登記結婚,根據法律不會被視為重婚; 但如果對方生下了你的孩子,那麼你就要依法交代子女撫養費,其他一切都沒問題。
參照相關法律規定: 1、現行《婚姻法解釋(一)》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 他們應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傷害、歧視。
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的,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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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離婚但手頭沒有結婚證的女方如何處理:當事人可以向簽發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說明情況,並要求其出具證明夫妻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加蓋機構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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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訴離婚,沒有結婚證,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史、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的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許離婚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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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提供結婚證,女方可以起訴離婚。 男方可以持身份證到結婚登記地民政局索要結婚關係證明,然後持結婚證和身份證起訴離婚。 因為要向法院提出離婚,您必須提交您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婚姻關係證明具有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法院將立案受理。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1.如何補發遺失的舊結婚證。
1、當事人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可憑以下檔案向原登記機關所在地區(縣)民政局婚姻管理機關申請補發《夫妻關係證明》,並填寫申請表。 補發所需檔案:
1.我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結婚證遺失證明。
3. 檔案檢查證明。
4.雙方近期三寸裸頭照。
5、如果結婚證被撕毀,但能反映原貌,則可能無法出具檔案核對證明。
6、如《結婚證》中高然欣的內容有誤,須經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2.結婚證的補發條件。
本婚姻登記處擁有司法管轄權;
雙方已依法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目前仍處於這一地位;
雙方持有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填寫《申請婚姻登記證宣告書》。 如果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當事人應提交祁倫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戶籍簿中夫妻關係的記錄,以及單位、村(居)委會或近親屬出具的表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
2. 結婚證被男方拿走離婚怎麼辦?
結婚證是證明男女在合法婚姻關係中存在爭吵的有效法律證明,在婚姻中如果女方認為婚姻關係不需要維持,她會提出離婚,但很可能會遭到男方的反對, 甚至男方也可能隱瞞結婚證,讓女方無法順利離婚,為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設定障礙,那麼如果結婚證被男方拿走了,該如何起訴離婚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仍能協商離婚,則雙方可以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留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婚姻登記檔案,確認屬實的,應當補發結婚證。
收到結婚證後,如果雙方就離婚的所有事項達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協商不成補發的,女方可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簽發結婚關係證明,民政局可核對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乙份,加蓋民政局印章, 然後女方可以拿著結婚關係證明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