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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義務撫養成年子女。 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凡是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自己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收入來滿足自己的經濟需要,形成能力獨立、責任自負的人格體系,才不再依賴他人的養活, 而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應隨著子女成年而消滅,子女也應因成年而失去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但是,由於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侷限性,社會對公民個人的綜合保障體系並不完善,再加上公民個人在生理、心理、學習和就業方面的實際差異,成年不等於工作能力,工作能力不等於工作和生活保障能力。
因此,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成年人也必須依靠他人來撫養他們,當社會無法承受他們所有人時,他們只能轉化為親子等親屬關係,因此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應承擔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 條件包括兩個方面:(1)成年子女仍在上學並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喪失或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2)父母有能力負擔,即父母除了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支付撫養義務的能力。
如果父母因為有義務撫養他們而無法養活自己,他們沒有義務撫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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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義務,但很少有父母會完全放手。 可憐這些辛苦了一輩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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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義務供養你,但如果他願意,他可以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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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以後,我離開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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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成年子女不能完全獨立維持正常生活,父母有義務支付成年子女的研究生學習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和子女撫養費問題處理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無力支付的,仍應當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
1)喪失工作能力或尚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的人,(2)仍在上學,(3)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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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和母親通常沒有義務支付成年子女的研究生學習費用。 但是,成年子女因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應依法支付相應的教育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為子女年滿18歲。
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父母,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第41條.
尚在上學、高中以下接受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1.如果回國工作,認可度一般比在美國的碩士要高,這是在個人工作中遇到的(如果你在英國學習,不要生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