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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蓋章的,即為雙方合法意思的表達,有效。 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規定的,雙方可以重新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沒有規定集體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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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勞動待遇,但合同是有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或者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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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可以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協商補充工資狀況,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適用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工作人員的姓名、位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的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列入老紅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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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工資協議的勞動合同為有效合同,工資可以不定期補充或通過勞動仲裁確定。 《勞動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是指: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二)以期限欺詐、威脅等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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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資協議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工資可以通過不定期協商補充或通過勞動仲裁確定。
《勞動法》所稱無效合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效力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一方面,它包括合同中必須遵守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的條件,即於四的表述是否屬實等; 另一方面,它指的是合同不能存在的情形,這在《勞動法》第18條中有明確規定: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二)以期限欺詐、威脅等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我們有理由相信其合法有效,對於未完全約定的條款,可以事後協商或由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因此,沒有約定工資的僱傭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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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規定工資數額是違法的。 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必須雙方明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 工作人員的姓名、位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3)勞動合同的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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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說明工資,合同是否無效?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說明工資,合同是否無效? 勞動合同未約定具體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認勞動報酬,勞動合同不失效。
建議與公司協商,完成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簽訂附加合同補充澄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條。
十。 八、第十九條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僱傭合同從簽訂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餘部分有效的情況下,剩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作品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就其他內容進行談判並達成一致。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如果合同沒有註明生效時間,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成立之日一般為復簽之日,如果雙方未同時簽字,則以成立時間為最後一方簽字的時間。 >>>More
如果沒有證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要求支付被扣的工資。 在勞動爭議中,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單、印有公司名稱的工具、當地稅務局印製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臨時居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單、同事證言(辭職和在職均可)、錄音或錄影或其他帶有勞動者姓名和公章或上司簽字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雙方有勞動關係即可,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