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解除,自行離職有工資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4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您不辦理辭職手續,您將無法結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辭職證明),並結清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扣款、拖欠,當事人在辦理辭職手續時可以要求和解。 否則,當事人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舉報用人單位違法違規的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勞動者自行離職的,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用人單位。 但是,用人單位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如果損失是實際造成的,可以從工資中扣除。

    2、用人單位任意扣減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薪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勞動安全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自發也有工資,但要跟人員打招呼。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勞動者自願辭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銷售程式碼差異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用人單位。 但是,用人單位應承擔模範鎮損失的舉證責任。 如果損失是實際造成的,可以從工資中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不簽訂勞動合同自願辭職是有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下達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告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滯納補,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總結。 你好,親愛的! 現在由你來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法規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沒有勞動合同的自我離職有工資嗎?

    你好,親愛的! 現在由你來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法規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工人自己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薪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如森亮,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離職後勞動者未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即使公司未簽署批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在30天後離開原用人單位。

    1、員工辭職、公司不予批准如何處理。

    以下是如何處理員工辭職和公司未批准辭職

    1、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即使單位領導未簽字批准,申請人30天後仍可離開原單位;

    2、單位未依法履行相關程式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3、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督,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目的是保護勞動者選擇就業的自主權,維護勞動自由流動,糾正勞動關係失衡; 彌補員工在勞動關係中的不平等地位。

    2.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多長時間。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想離職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過試用期並辦理轉正手續的,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正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但是,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以免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3、員工離職時,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擅自離職的員工,除違反服務期限或競業限制協議外,一般不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他或她離開勞動者將獲得報酬,但如果勞動者因辭職給雇主造成一定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索賠。

    員工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並參照以下法律規定主張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勞動時間的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期限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如果雇員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他或她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這樣雇主就沒有藉口不支付你的工資,包括這個月。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按理說,不應該有工資。 但這取決於你的雇主。 你是什麼樣的人? 如果她更善良。 認為你畢竟在工作。 我會付錢給你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這個問題是乙個詞。 你可以和你的老闆談判,自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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