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乙個月而不接受,並被扣留押金是否合法?

發布 社會 2024-08-18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沒有維權合同,只要構成勞動關係,就不能有證人,有沒有合同,申訴到相關部門後,都會替你查處。

    首先,申請時支付各種專案的費用是違法的,如果你有定金收據,你可以起訴他們,如果沒有,你也可以向有同樣情況的員工提起訴訟。 其次,如果支付了定金,離開公司時必須全額退還,如果不退還,也可以通過上述方式提起訴訟。 第三,工資是工資,存款是存款,不能混淆,如果確實有礦工的情況,就應該從工資中扣除。

    提出投訴的部門是您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您和超市之間沒有合同。 但事實上的合同已經形成。

    請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你的工作服、工作徽章和你的同事都可以向你證明這一點。

    您可以要求退還您的錢和經濟補償。

    您可以以此為藉口不支付保險金。

    同時,您可以要求勞動監察員進行更正。

  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你也可以通過**去他的店裡,他應該立即退還你的工資和押金! 否則,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不要害怕他去找他們!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取決於您何時提交辭職信以及何時開始缺勤。 有必要按照勞動法行事。 事實上,這個承諾被接受了。 如果你想打官司,你必須輸。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重要的是,這不是違法與否的問題,而是在現實中,有權力和金錢的人說了算。 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可以起訴他們,並設法確保法院會吃掉你們倆,讓你們這些沒有權力或金錢的人給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同意樓上的兩人。 房東,你絕對可以要求押金退還。 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會糾正。 或者打當地新聞****,記者一來就輕鬆搞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絕對是非法的,你不需要說嗎?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沒有合同,我找不到任何地方。

    除非老闆變得善良。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 辭職不到三個月可以扣錢合法嗎?

    1、三個月不工作就扣辭職錢是違法的。 除培訓費外,其他辭職違約金和扣工資均屬違法,只要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辦理辭職事宜,即可自行離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2. 三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嗎?

    1、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超過乙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不合法。 勞動者有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只要勞動者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工資,有義務協助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對接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員工辭職後辭職的,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是不合理的,如果員工按照正常程式辭職,雇主不能扣除員工的工資。 如果員工辭職,他們不得要求賠償。 但是,如果是特殊職位,工作只能通過辭職來完成。

    《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和盧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受傷的; (三)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宜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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