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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定期存款需向董事會報告,並經董事會批准。
公司定期存款是單位客戶與銀行約定存款期限,將暫時閒置的資金存入銀行,到期提取存款時,銀行按存款日約定的利率計算並支付利息的一種存款。 定期存款分為人民幣定期存款和外幣定期存款兩種。
1.存款期限。
共有六種年期可供選擇:3個月、6個月、1年、2年、3年及5年。
外幣定期存款包括小額外幣定期存款(低於3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及大額外幣定期存款(高於3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存款期限包括五個等級:乙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和兩年。
2. 最低存款金額。
人民幣10,000元(或等值外幣)必須一次性存入。
3.開辦程式。
企業客戶開立定期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企業存款憑證》並蓋章,銀行將預存從本單位的活期存款賬戶轉入,為其開立定期存款賬戶,並出具掛號的《企業定期存款賬戶開立證明》。
4.開戶物件。
凡符合人民幣單位活期存款賬戶開立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軍隊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住戶,均可開立人民幣單位定期存款賬戶,辦理本外幣定期存款業務。
5.利息計算方法。
人民幣單位定期存款到期提取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於存款當日公布的定期存款相應等級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存款在到期日未提取,則活期存款的利息將自動轉入本金,並自動將中國人民銀行在轉賬之日公布的同等級利率與原約定的存款期限一起轉入。小額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提取時,按中國銀行業協會於存款當日公布的定期存款相應等級利率計算利息。
大額外幣定期存款可享特惠利率,但並非自動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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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設定,所有銀行都是一樣的。
城鄉居民年利率和單位存款的百分比
a) 電流。b) 定期 1全額存款和全額取款。
三個月半年。
一年和兩年。 三年和五年。
2.部分存取款、一次性存取款、本金存取息。
一年和三年。 5 年 3固定兩便士:一年內按定期一次性存款按同等級利率折減6%。
2. 協議存款。
3. 通知存款
一天七天。 利息=利率*本金*時間。
利息稅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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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按照國家要求做的,高層意見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施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無疑是企業經營機制轉變的重大改革。 國有企業要進行股份制改革,當然要有董事長和董事會。
國有企業董事長只代表國家,不是真正的投資者,不像普通的股份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和普通國有企業有什麼區別?
答: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獨資企業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普通國有企業遵循《全民企業法》,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公司法》;
2、管理制度不同:普通國有企業由第一出資、第一下屬,實行由員工任用或選舉產生、經第一審批通過的廠長(經理)責任制,強調下屬關係; 國有獨資企業以“權屬明確、權責明確、保護嚴密、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導,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明確現代國有產權管理制度;
3、治理結構不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家派遣,對國家負責,代表國家監督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 一般來說,國有企業董事會由同級派出。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
4、管理者的作用不同:普通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由上級任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佔據中心地位。 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決策,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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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起來:黨委的領導,董事會的決策,總經理的落實。
無論商業模式如何變化,由於國有企業本身的固有性質,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無法動搖的。
董事會對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批准,指出和糾正不足之處,不參與具體事務的實施。
董事會有權決定經理的任免、薪酬等事項,是經理的直接管理者。 管理人員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前者是決策層,後者是執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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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董事會、經理辦公室將按順序設在董事會。 黨委和經理辦公室是平行的,因為老闆和副總都是公司黨委的成員。
1.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董事會不一定非得是全體股東。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決策機構。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 董事會選舉董事長。 董事會由 5 至 19 名成員組成。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至二人。 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2.總經理辦公室會議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管理層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以執行董事會做出的決定,不一定是股東。
公司可以任命經理,董事會應決定是否任命或解雇該經理。 經理參加董事會會議。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3.黨委主要負責黨委整體工作,主持黨委和黨代會會議,領導黨委會,貫徹黨委決議和上級黨委方針政策,開展黨員教育活動。 在企業中,黨委書記除了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發揮保證和監督企業經營生產的作用。
重大事項由黨委決定,需要報送董事會的,由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主要研究資產配置和高階管理人員任命問題。 總經理辦公室將對公司日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
重大問題由黨委決定。 必要時提及。 重大事項由黨委決定,需要報送董事會的,由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主要研究資產配置和高階管理人員任命問題。
總經理辦公室將對公司日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 重大問題由黨委決定。 必要時提交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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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單位將是黨內最大的權力機關,時刻記住,其次是董事會,董事會,根據決議,然後安排工作總經理辦公室會議,這比前兩個級別低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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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董事會是必須的。
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一直是近年來國有企業改革的亮點。 但到目前為止,一些國有獨資企業仍在努力實現股權多元化,而另一些則由於各種原因只能是國有獨資企業,包括大多數**企業的母公司。 這些企業大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而不是根據《公司法》註冊的,其領導制度是總經理負責制; 少數擁有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幾乎不存在,因為董事會完全由內部人士組成。
第一把手責任制,其實是把乙個大企業的安全維繫在乙個人身上,對企業來說風險更高。
國有獨資企業需要董事會。 所有企業都有兩個功能:決策和執行。 大企業通常規模大,各方與市場環境的對應關係較為複雜,客觀上需要決策和執行的適當分離。
為了科學決策,決策層面強調制衡。 在決策層面,董事是平等的,個人決策,個人責任,董事長不是董事的領導。 為了提高執行效率,執行層強調權威。
在執行層內,下屬必須服從上級,不能互相阻礙。 如果將兩種不同的職能和規則結合起來,就很難平衡決策和實施規則。 因此,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外部董事的引入,可以避免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高度重疊,並保證董事會能夠獨立於經理人做出判斷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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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董事會任期三年。
因此,成立董事會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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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公司法》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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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只設執行董事,不得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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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周年大會已對年度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審核,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兩名或兩名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出具。 審計意見書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蓋章並簽名(審計意見書原件應提交,不得影印)。
公司有責任將正式向證監會提交的年報材料送交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責任審查公司向證監會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是否與審計意見所出具的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會計資料相符已發布。
公司至少應在會計報表中披露以下附註(在銷售部門之後彙總會計報表)(如果資料在兩個期間變化超過50%,則還應在本項下明確說明增加或減少的原因)。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訴訟、仲裁等),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列明專案的性質和金額及其對公司報告期內和之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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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年度審計報告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其應用指南,財務報告應當披露報告的核准人。 舉報人通常是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機構。 因此,財務報告必須至少經過董事會的審查和批准,然後才能公布。
《深圳**聯交所上市規則》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審閱定期報告,“未經董事會審閱通過的定期報告,公司不得披露”。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報告。
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年度報告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股東大會作為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審議任何事項。 實踐中,由於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了當年所有重大事項,股東大會審議並無不妥,這是上市公司審慎規範運作的具體體現,建議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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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權選舉和罷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具有廣泛的決策權。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董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二)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薪酬的有關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核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恢復方案; (七)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作出決議; (八)就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本公司聘用、解雇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安全事項; (13)對公司一年內的收購進行審查,**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次經審計總資產的30%; (十四)審查批准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十五)審查股權激勵計畫;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2、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四)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挽回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發行債券或者其他優質上市方案; (七)制定公司重大收購、收購公司或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形式的計畫;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資產收購、資產抵押、外部擔保事項、委託財務管理、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設立公司內部管理機構; (十)任免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 根據經理的提名,任免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等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薪酬、獎懲;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的資訊披露;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議任命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公司審計; (15)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本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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