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有房貸,又有兒子,怎麼分?

發布 社會 2024-08-20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您的房子是在婚後購買的,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離婚時平均分配。 孩子小,離婚的孩子基本上都是由女人撫養長大的。 丈夫每月支付其收入的20-30的贍養費。

    如果婚姻中的過錯方需要支付賠償金。 過錯是指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你要提供家暴的證據,如果以後有這樣的情況,你要報警,檢查傷勢,留下證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你在誇大你的家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路過,說幾句話! 看完你的故事,我很奇怪,有點生氣! 這麼說,當初怎麼會選擇這樣的男人!

    告訴我他是怎麼在我能追上你的! 我覺得我是乙個非常體貼的男人,我覺得兩個人一起做家務很溫暖! 但是我現在23歲了,我連女朋友都談不上!

    我不知道如何分割財產,但我想你說的那個男人,如果你能盡快和他斷絕關係,那將是你最好的收穫! 至於子女撫養費,應該是乙個人的一半! 房子也是乙個人的一半,哪怕是用他的工資拱起來的,因為他們兩個人不僅需要房子,還需要其他生活必需品和食物!

    而且精神是消極的! 以上是我與人性一起推出的觀點! 具體怎麼看,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的!

    唉,沒有理由,沒有人想要像我這樣的男人! 難不成我前世就是天鵬元帥! 但我長得不像八戒!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一般情況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抵押房屋也不例外。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房屋是以個人財產抵押的,也應按照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出售和分割,這與普通意義上的房屋沒有什麼區別。 銀行拒絕辦理再融資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一方面,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不能以債務人(名義償還人)變更為由拒絕辦理抵押轉讓手續。 根據上述分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貸款的實際還款人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或產權證上的還款人。 另一方面,離婚時將產權判給任何一方不影響銀行的信用利息,任何作為還款人名義的人不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以擔保債務。

    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不應只宣告應以銀行的信貸利息為準據,而將房屋判給償還貸款能力較強的一方。 應根據住房需要和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的父母的原則作出判斷,同時考慮到住房的需要。 第三,根據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追究離婚雙方的任何一方的責任。

    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書或夫妻離婚協議中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分配給夫妻,也只會在離婚雙方之間產生內部效力。 判決或離婚協議決定哪一方承擔剩餘債務的特定比例,而不是針對債權人(銀行)。 但是,離婚一方因連帶責任超過應承擔的比例而承擔債務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如果房屋是在婚後以抵押方式購買的,雖然只有一方會償還抵押貸款,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雙方應協商分割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屋是婚後通過抵押方式購買的,雖然只有一方會償還抵押貸款,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雙方應協商分割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和經營收入高;

    3)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馬鈴薯大小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如果房產是婚後通過抵押方式購買的,雖然只有一方會償還抵押,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房屋高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應協商分割財產或起訴法院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婚前雙方共同抵押房屋購買婚後共同居住的,或者夫妻共同出資或婚後償還貸款的,由夫妻共同擁有;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並申請了房地產證書,那麼它就屬於一方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拆輪婦女、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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