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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價值低於一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執照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向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以**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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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食品的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物品; 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價值低於一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以**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1)以非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或含有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以**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採購、使用、經營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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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國的食品安全法有要求,但處罰並不嚴厲。
其實可以走****路線,這樣可以使黑心的廠家受到道德譴責和經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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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加工食品中非法新增藥品的,沒收食品的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物品,貨物價值低於1萬元的, 對巨集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 10倍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十日;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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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應當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裝置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
食品新增劑的生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新增劑應當具有技術必要性,並經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納入准許使用範圍; 應當根據技術需要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經營,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受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新增劑;
(二)生產經營未貼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
3)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標示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手稿局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標籤、說明書有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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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目前發現的常見非法非食用物質主要有:非法著色劑(蘇丹紅、孔雀石綠、檸檬黃、礦物油)、非法漂白劑(螢光粉、掛白塊)、非法防腐劑(甲醛)、非法增味劑(敵敵畏和銼)、非法飼料新增劑(瘦肉精)、非法摻雜劑(三聚氰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6)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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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物品可能被沒收; 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經營,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可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裝置、原材料和其他物品;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經營,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受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生產經營未貼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標示的;(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標籤、說明書有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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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工食品中非法新增藥品的處罰是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食品,沒收非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和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新增藥品,但可以新增傳統食品和中藥材的物質。 按照傳統,食品和中藥材物質目錄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和經營的食品不得新增藥品,但可以增加傳統食品和中藥材的物質。 按照傳統,食品和中藥材物質目錄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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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非食品原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襪子罰款; 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144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顯摻雜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新增劑對人體健康有害嗎?
合理使用食品新增劑,有利於豐富食品生產,促進人體健康。 但也必須注意的是,食品新增劑畢竟不是食品的天然成分,如使用不當,或者新增劑本身摻入了一些有害成分,就可能給人體健康帶來一定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More
食品新增劑是改善食品品質和色澤、香氣、口感、形狀、營養價值,以及用於保鮮和加工工藝需要在食品中加入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的綠色食品加工產品,在生產中應處於較高水平,合理使用新增劑,開發多種產品並不斷創新,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根據目前綠色食品加工企業反映的問題,在食品新增劑的使用中主要有以下兩個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