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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應安排工作。 如欲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6-10級傷殘)。
2004年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
合同約定的工傷賠償金額不一定是你應該得到的,很多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都是這樣做的,為了減輕單位的壓力,比如你的工傷保險是5萬元,合同約定2萬元,你會損失很多,你可以由單位來彌補。
但是,只有在勞動局確定工傷後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工傷被確定為工傷發生後一年內,之後你就會受到極大的委屈,沒有人可以幫助你。
此外,如果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就索賠金額發生爭議,您應在爭議發生後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之後您將無法要求賠償。
如果您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則您終止了與原公司的合同,原公司無權要求您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看不懂,給我發郵件,工傷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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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多吃真菌,少吃油炸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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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工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生工傷時,如果勞動者在受傷相對穩定後有殘疾影響其工作能力,或者停薪停工期限屆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勞動者或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骨幹能力鑑定申請進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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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如何處理:用人單位應及時送醫機構**;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傷情相對穩定後,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向工傷保險單位報送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等材料,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區域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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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所需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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