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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在5月結婚,是不是該領結婚證了? 拿到結婚證時,你慶祝過25歲生日了嗎?
2、晚婚條件符合的,准予晚婚假。 仲裁不一定是必需的,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提出上訴。
3、19日休息,扣除平時週末一天的加班費,是不是說加班費是週末發的4天,但是你19號請假,所以加班費當天沒有發,如果是這樣,還是合理的。
4、勞動仲裁申請會成功,但這個費用與收益相比,價效比不高。
5、晚婚假:很多地方規定雙方都可以享受晚婚年齡,一方到,一方享受。 例如,作者位於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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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晚婚假; 政策因地而異,因此假期的長短各不相同;
2、不合理地扣除加班工資;
3、可以申請仲裁,但時間太長,需要將近2個月的時間才能得出結果;
4. 晚婚假只可在雙方均已成年時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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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5歲以上的男性和23歲以上的女性被視為晚婚。 如果您晚婚,您和您的配偶將有資格享受 10 個工作日的帶薪婚假,如果女方年滿 23 歲,男方年滿 25 歲,您可以享受 10 個工作日的帶薪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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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計畫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剛滿25歲,女足23歲初婚,算是晚婚。 達到晚婚年齡的夫妻可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雙方均可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資和獎金,晚產假工資和獎金按領取單位發放, 但獎勵金額不得低於同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勵金額,且不影響其他獎金,如季度獎金、半年度獎金、年終獎金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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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初婚公民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晚婚及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一.職工結婚或者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可以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法定假日結束後的次日為法定節假日的最後一天。
該期間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 如果有營業時間,則停止營業活動的時間是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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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晚婚假是指員工在結婚時達到晚婚年齡的婚假。 它因地區而異。
男人年滿 25 歲,女人年滿 23 歲的第一次婚姻被認為是晚婚。 晚婚的職工,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婚假期間將相應發放工資和獎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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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晚婚假天數在全國範圍內不一致,在地方人口和計畫生育法規中都有規定,大多數省市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和加入關係),有的直接規定了與晚婚相符的婚假天數(含關係)。 在中國,如果一男一女在兩年後根據法定結婚年齡申請結婚登記,可以認定為晚婚。
以前,如果員工晚婚,他或她可以在婚假之外多休幾天晚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性20歲,男性22歲)結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 2、達到晚婚年齡者(女性23歲,男性25歲)可享受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畫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夫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享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
第二十六條 婦女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應當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幫助和補償。
接受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休假; 當地人**可以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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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國已經廢除了晚婚晚產假和獨生子女激勵政策,並制定了延長產假和配偶陪產假獎勵等具體政策措施。 具體政策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
因此,沒有晚婚晚育的假期。 按照法定結婚年齡(女性20歲,男性22歲)結婚的夫婦有權享受3天的婚假,即使晚婚也只有3天的婚假。 只要孩子在保單範圍內出生,無論早晚,都可以享受當地關於產假和陪產假的最新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僕人人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他們再生育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登記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生育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當事人受益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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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法定結婚年齡(女性20歲,男性22歲)結婚者,可享受三天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女性23歲,男性25歲)的,將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時不在同一地點工作,則可以根據旅行距離給予旅行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80〕《老總信字》第29號檔案:職工結婚時,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同時,根據原勞動部下發的(59)《中老信字》第67號的規定。勞動 1959年6月1日,企業單位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休婚喪假的,按內容發工資,現在職工的法定婚假為三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