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國家賠償法如何處理公共設施管理缺陷造成的損害責任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8-0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我先給你列舉一下法律內容,再給你分析一下。

    行政補償的賠償範圍。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一)違法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徵用、徵用財物的;

    4)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而造成損害的;

    上述三項內容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沒有具體規定如何賠償,但第三條、第四條最後一款對公民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此外,根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公共設施造成的,而不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身造成的,則可以向國家提出賠償申請。

    因此,您的問題必須有證據證明公共設施屬於國家機關的管理範圍,並且直接責任人是**,才能獲得賠償。

    對上面的人說這是浪費時間,我不同意! 如果都這麼想,任由行政機關無所作為,對公民造成損害,如果公民不拿起法律來對付他,他怎麼能為人民做越來越多的事情呢? 但話又說回來,如果不按照法律程式和規定來判斷此事,不建議一些公民不分青紅皂白地上訪。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社群公共設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是物業公司,因此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財產不承擔責任,如果是意外造成的,那麼雙方都不承擔責任,但根據衡平責任原則,物業公司可以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2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施工單位或施工單位作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倒塌或者倒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破壞公共設施屬於違法行為,違反公安管理處罰。

    1、拘留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故意破壞城市公共設施,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的; 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三次或三次以上; 三人以上聚眾公然毀壞財物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公私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

    (三)聚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節

    禁止破壞公共設施的法律是什麼?

    違反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產罪的破壞公共設施罪的具體處罰標準為:1、故意破壞公共設施,且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款;2.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是關於破壞公共設施行為的法律法規,要認真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違法,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做乙個合法公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侵害公私財物行為之一,不足以刑事處罰的,處拘留或者警告十五日以下,可以單獨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騙取、盜竊少量公私財物的;(二)掠奪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的; (三)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損壞路燈、郵箱、公共事業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不足以判處刑罰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答:人為因素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壞不在公共維護範圍內的,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公共維護。 當公共風帆檢查設施損壞,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按照受益人原則進行分攤,具體如下: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外公共設施的維護,除專業管理部門的部分維護管理外,其餘物業的維護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擔。(2)住宅樓內公共部分及公共設施裝置的維修費用,按建築面積比例由住宅樓內所有業主分擔。 (三)房屋有兩扇以上單元門的,單位所有業主使用的設施裝置的維修費用不明確; 本單元門口各業主使用的設施裝置的維修費用,由本樓層各產權人按施工面積比例分攤; 在住宅中,單層住宅內所有業主專用的設施裝置的維修費用,由樓層全體業主按所有樓面支付。

    容積率的分配。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造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變更。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通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應當報業主大會討論批准,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國有公共設施是指由**或地方**建立和管理的經濟和物質基礎設施,即對社會經濟發展起根本性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設施,包括道路、港口、橋梁、通訊設施等。 國有公共設施安裝管理缺陷,是指國有公共設施安裝管理不完備、不完備的狀態,即缺乏正常應具備的安全。

    缺陷包括沒有設定、設計不良、位置不當、基礎不良等; 管理缺陷是指國有公共設施設定後維護不善、保護不當、維修大修疏忽等不完善,使公共設施不具備正常應有的安全。 當國有公共設施因安裝管理缺陷而受損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誰承擔賠償責任,理論和司法實踐不斷存在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國家承擔賠償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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