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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由侵權國家機關履行。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主要以支付賠償金為基礎。 如果財產可以歸還或恢復到其原始狀態,則該財產應被歸還或恢復到其原始狀態。
國家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1.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按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度的平均日工資計算日補償金。 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在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應支付醫療費用,並賠償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收入減少的每一天的補償金是根據國家雇員上一年的平均日工資計算的,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國家雇員平均年工資的五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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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範圍如下:行使偵查、起訴、審判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被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賠償條件為:
請求賠償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具體的賠償要求和損害的事實依據; 侵權事項已依法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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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國家不予賠償,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損害是由於行政相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或因公民本人故意作虛假供述而被拘留或判處刑事處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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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8條如何賠償? 標準是多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非法採取妨害訴訟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式,適用本法關於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 因此,如果認為法院判斷錯誤,可以要求賠償。 國家賠償主要以支付賠償金為基礎。
如果財產可以歸還或恢復到其原始狀態,則該財產應被歸還或恢復到其原始狀態。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應根據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的平均日工資計算每日報酬。 因扒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的影響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的影響,恢復名譽,並作出道歉; 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 >>>More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玩忽職守,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控告、舉報,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 >>>More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More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過; 交警現場指揮的,交通應當按照交警指揮;在沒有交通訊號燈的道路上,應按照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進行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