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與雇主簽訂乙份為期五年的合同是否合適? 20

發布 社會 2024-08-20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合適。 勞動合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十年的,可以轉為長期無限期合同; 合同的長短主要取決於員工自身的發展規劃,每次簽訂合同時,雙方都可以相互選擇。 如果工人想長期發展公司,可以簽訂更長的時間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 把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情況,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因為勞動過程非常複雜且千變萬化,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合同工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權利法律法規

    無法約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這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業務或工作需要,確定雇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合理利用勞動力。

    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既是對合同雙方的保證,也是約束,有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乙份為期五年的合同確實太長了。 但是,您可以利用試用期來觀察業務,五年合同的試用期應為六個月,至少三個月。

    如果不可能,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約束非常寬鬆。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這兩條都要求約定違約金,違約約金要求支付違約金。 因此,您在簽署這兩份協議時,應特別注意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一般要看你籤的是什麼樣的單位,我也是今年剛畢業的,我們班這學期籤的同學很多,過了一段時間才發現,其實是想去想去的單位,過了一段時間,感覺沒什麼好(但也要看個人感覺), 但是因為我們都是剛畢業,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麼,以後能穩定下來什麼工作,所以一般不要籤這麼久,最多3年,1到2年是合理的,那種要求你籤很長時間的單位可能不是很好, 它試圖留住你,或者它是乙個非常嚴格的單位。但為了以後的個人就業,我還是選擇在1到2年內簽合同比較好!!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清楚地告訴你,工作不是一種愛好。 五年合同等於五年工作經驗,你知道五年工作經驗是什麼意思嗎? 如果乙個行業的年輕人在北京有五年的同行業經驗,那就意味著他每月至少可以拿到1萬元,月薪在1萬元以上。

    其他收入單獨說明。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這主要取決於你是否喜歡這份工作,以及未來有多少發展空間。

    俗話說:男人怕進錯行業。 女人害怕嫁給錯誤的男人。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呵呵,注意這一點,雖然你也可以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

    但是這很複雜,如果你籤了字,你所有的證書都必須自己保管。

    只有當你去的時候才方便。

    我現在在同乙個問題上,很複雜。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貴公司經營的專案是否有前途。

    2、你覺得你在公司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嗎?

    3. 你對自己所做的工作感興趣嗎?

    4. 你有更好的選擇嗎?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他們太多了,以後想去就去不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連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雇主應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從勞動者的第三年起無限期續簽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徵得同意。 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除非用人單位倒閉,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減產、裁員,必須先留住無限期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以無限期合同強行解雇勞動者,違法者將獲得最高2n倍工資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應無固定期限簽訂,即使公司不簽,但仍選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公司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將不得不承擔非法終止的賠償。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則無法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非常接近,即使勞動關係恢復,勞動合同也將在訴訟期間到期。 這是用人單位在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時真正可以避免的法律風險,其他方面沒有區別,只要雙方都有足夠的能力保護自己的權利。

    為了控制用工機制,單位留了個空間,也就是一年合同期滿的時候,作為企業看看企業經營情況如何,如果一切順利,利潤還可以,會繼續續簽合同,以防經營出現問題, 那麼到期後就可以下崗了。這是目前社會上一些小企業採用的一種做法,並不違反勞動法,而是合理合理的。 雖然一年的合同期並不違反勞動法,但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續簽兩次勞動合同,第三年需要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兩年合同,然後分兩期完成。

    連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後,應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穩定。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首先,用人單位也要對這些員工進行考察,同時也想了解這些員工是否真的能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貢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勞動合同沒有固定期限,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性質和實際情況選擇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間。 每個單位都有這樣的權利。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因為雇主不確定員工是否會給公司帶來好處。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為二三年,或十年或二十年,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一般勞動合同規定為數年:勞動合同簽訂數年,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每年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1)有固定期限,即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期,期限可長可短,長則數年,多則十年,短則一年或數月。(2)沒有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開始日期,沒有規定具體的終止日期。 無限期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在履行過程中沒有出現,勞動關係可以持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期限為完成某項工作,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某項工程為有效期,一旦完成該工作或專案,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但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平衡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勞動關係發生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一定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勞動合同簽訂數年,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相互協商。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簽訂三份無期勞動合同後,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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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關係並不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上的合同,就等於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法律保護!

16個回答2024-08-20

一般情況下,應按照索賠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辦理,即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但是,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往往有一些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很難提供證據。 因此,法院還約定了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的相應情形,或者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的相應情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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