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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關係並不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上的合同,就等於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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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違法的,不僅違反了勞動法,還偷稅逃稅,盡量拿到你的就業和就業證明以及他公司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然後你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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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簽合同,從三月到現在,你應該得到雙倍的工資。
規定的保險包括:醫療、住房公積金、生育、社會保障、失業。 單位應在繳費的同時發放社保卡,上述保險可在目前正在推廣的社保卡上一起使用。
可以申請免費勞動仲裁,注意收集在職證明:工作許可、考勤記錄等。 沒有工資單並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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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能證明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嗎? 如工作許可證等。 如果你能證明這一點,你可以在勞動仲裁中提出申訴。
事實上,從4月到現在,你可以獲得雙倍的工資,這取決於應得的工資。 以及乙個月的遣散費。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隨時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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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2月開始支付非法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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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合同絕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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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發訊息以獲得詳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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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嚴重侵犯勞動者利益,屬於違法行為。 雇主需要支付“非法費用”,例如“每月雙倍工資”。 這些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他支付經濟賠償金。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解除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不簽訂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合同未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工資兩倍,最長不超過11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