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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或者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這裡所指的功率應指機械、電力等功率; “非機動車輛”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殘疾人電動輪椅、電動自行車和其他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為達到最高速度、空載質量和外部尺寸的國家相關標準。
電動自行車被明確定義為非機動車輛,電動三輪車是機動的還是非機動的?
由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分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中具有重要意義,涉及歸責原則和責任比例,確定某些車輛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特別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往往會引起很大的爭議。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來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別主要在於車輛是否裝有動力裝置。 該法的例外情況是,機動輪椅、殘疾人電動自行車等車輛,其設計最大速度、空載質量、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均視為非機動車輛。 也就是說,電動汽車是否被視為非機動車,取決於其設計最高速度、空載質量和外部尺寸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
但是,電動三輪車未列入國家《產品目錄》,因此沒有相關的“技術引數”,其性質的鑑別應參照電動自行車的“技術引數”確定。
綜上所述,一般認為是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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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根據車輛對照國家標準的效能來確定。 整車重量大於40kg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km h的為機動車,低於本標準的為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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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點的不同,我們需要駕照和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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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三輪車、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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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在交通事故的識別中是否被視為機動車輛? 三輪車屬於機動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車輛”是指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為人員或者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而駕駛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為最大速度、空載質量、外形尺寸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電動輪椅和殘疾人電動自行車。 非機動車中人力驅動威橋和畜力驅動魏橋很容易區分,殘疾人電動輪椅和電動自行車的區別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進行對比。
隨著電動車的迅速普及,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數量大幅增加。 根據電動汽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是以電池為輔助能源,有兩個輪子,能實現人騎、電動或電動助力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時速不超過20公里。
這是關於你的問題的法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者負有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應當追究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作出了積極賠償,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沒有其他加重情節、良好認罪、偶犯、初犯,法院可以判處緩刑,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不需要判處監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