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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家屬不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證人或者原告的,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法院無需通知被害人家屬出庭或者參與宣判。
2.被害人家屬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的,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範圍,法院應當以傳票形式通知被害人家屬出庭。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家屬作為原告出庭,享有與民事訴訟中原告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陳述意見、提供證據、參加法庭辯論。
3.罪犯被捕後,必須經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一般情況必須經過。
5.庭審時間在半年左右**,具體時間將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調查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但案件複雜、難以結案的,可以延長乙個月。屬複雜團夥犯罪、串通犯罪等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案,延長二個月; 如果調查不能再次完成,如果所犯罪行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可以延長2個月。
換言之,如果是重大案件,最長調查時間為7個月。
(二)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向檢察院報送起訴意見書和案卷材料,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個月,案件情節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發現偵查機關移送審查的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補充調查,補充調查最長期限為1個月,可以進行2次補充調查。
(三)審判階段: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一審期限為乙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乙個半月。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向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乙個月。 在簡易程式的情況下,時限為20天。
(四)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害人家屬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註明不“應當”。 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庭詢問,包括告知被害人家屬是否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已故受害人的近親屬,以及受害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被告人是否支付賠償金是量刑的自由裁量權,對罪犯的量刑有影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範圍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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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的送達有具體的時間、地點、主審法官和書記員。 一般來說,受害人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法院會告知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傳票是法院的預先通知或在特定法院程式和程式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庭的,可以追訴。
撤訴;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離庭的,可以缺席。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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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資深執業律師,現就您的問題回答如下,供您參考: 1.法院一般以通知方式通知。 2. 受害人可出庭,也可不出庭。
出庭一般是附帶的民事賠償。 3、可以,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 4 一般在試驗後六個月內。
5 毋庸諱言,如果罪犯積極補償量刑,一般可以從輕。 如果你對你和我談論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我祝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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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一般不通知家屬,只通知案件當事人。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
1、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需要通知法定人參加訴訟;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能力的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人代理。 法定人員相互推卸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開庭審理的,應當公布當事人姓名、訴因、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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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會通知家屬嗎?
1.法院**不會通知家屬,只會通知案件的當事人。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人參加訴訟;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在庭審前,書記員應確定訴訟各方及其他參與人是否到法院宣布法庭紀律處分。 庭審時,由主審法官或者獨任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訴訟理由,公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院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宣判。
我國法律對法院宣判後多久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期六個月; 仍需延期的,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會議通知有幾點要拿下轎子:
會議向公司通報了有關部門:經公司調研,定於2009年3月12日召開xx次會議。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