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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算工傷了,而且需要的時間有點長,所以不知道你們的通行費收據和運輸部門的處理意見有沒有儲存下來。 重要的是你還在那家公司工作,如果你是的話,那就很容易了,直接去公司談判,如果談判失敗,申請仲裁,免費。 如果沒有,很明顯已經(快速)超過了一年的最後期限(2007年的車禍應該在2009年初處理,應該從09年開始算),加快速度捍衛自己的權利......
另外,如果公司表示有責任,可以從公司宣告之日起算,但必須有證據,以後這種事情應該用錄音機隨身攜帶。
現在最可行的辦法就是尋求司法幫助,去工會、仲裁機構,找完之後,不管有結果還是有案子,都可以從你去找的那一天開始計算日期。
速度要快,超過期限就算自動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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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如您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主要責任的受傷,按工傷計算,可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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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作工傷,向相關機構求助,或直接向法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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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作工傷。 但是如何定義這一點比較麻煩,你需要能夠證明你發生事故的那條路是你上班的唯一途徑。 而且這也要看你公司的態度,如果公司的態度不是很好,就需要去勞動部門仲裁,這個官司會非常困難,你需要有乙個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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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為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 很難把它找回來。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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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您的申請已過期第十七條 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的認定與交警處理的時間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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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傷,你因工受傷,你出車禍,主要是你自己造成的。 因此,它不被視為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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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事故發生後 1 年內沒有申請工傷,現在很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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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在事故中受傷或失蹤的因公缺勤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受傷的,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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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
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成癮; 自殘或自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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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人承擔主要責任,則不屬於工傷。 只有當勞動者承擔同等責任、承擔一小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時,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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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1、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他因工作原因在事故中受傷; 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的工作場所以及與工作有關的輪崗或完成工作的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造成的傷害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報社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2、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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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工傷,可以要求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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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承擔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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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患有職業病;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其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下落不明的事故的;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員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工傷,可以認定為工傷死亡。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More
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賠償責任方面,賠償責任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相競爭。 此時,被害人同時處於兩種法律關係中:一方面,由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係; 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遭受的人身傷害符合工傷賠償條件,則與用人單位形成法律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