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勞動者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勞動者負有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工傷保險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
不,我認為我負有主要責任。
-
法律分析:否。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中受傷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不能將其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該人不是責任人,則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事故責任方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悔改的; 4)患有職業病;(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原手受傷、事故失蹤的;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
法律分析:計數。 在上下班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且不負有主要責任,則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如果雇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被視為工傷? 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 “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
法律分析:否。 在上下班途中,只有那些在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中受傷的,他們不負有主要責任,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該人對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則不予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1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工傷事故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最常見的工傷
這裡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的工作時間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發生交通事故時,事故雙方應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損失,即機動車賠償非機動車的損失,非機動車賠償機動車的損失。計算方法如下:先計算雙方的損失金額,然後每一方賠償對方應承擔的比例損失。 >>>More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員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工傷,可以認定為工傷死亡。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