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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並且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由雙方在離婚時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婚姻法》第3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具體公式如下:
房屋的現值 購房總還款額(首付) 按揭本金總額 貸款利息總額 共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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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情緒不和之前,你怎麼能在不影響你的婚姻生活的情況下思考這樣的問題? 親情是第一位的,財產是第二位的,如果為了幾塊錢而沒了夫妻關係,還有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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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像你這樣的女人,在離婚前就想到別人的房子,對不起,雖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法律工作者還是有人情味的。 不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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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抵押貸款的比例是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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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 反正老闆肯定逃不掉責任。 過失致死的刑罰為3 7年徒刑。
根據你的補充問題,幫你算錢,你的阿姨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具體可以判給的賠償是:
兩位老人的贍養費計算到70歲,三個孩子的贍養費計算到18歲,還有死亡賠償金,阿姨的住院費不予補償。
這些賠償金額是根據您當地員工的工資水平計算的,另外兩個忘記了多少,死亡賠償金大約是員工平均年薪的 20 倍。 估算一下,可以要求賠償的大概在30萬或40萬左右,可以查閱有關附加民事賠償金額計算方法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非常詳細。 而且不難計算。
差不多就是這樣,另乙個就是你附加民事訴訟的時候,了解老闆的財產,不要被別人轉讓,到時候不用強制執行,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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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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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複雜,有時懺悔中的乙個字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質。
我覺得最有可能的是疏忽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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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做的是申請工傷認定,這需要大量的材料,可以去勞動局諮詢。
建議聘請律師,他將幫助您收集必要的檔案,然後幫助您的親屬追回所有損失。
損失工時工資由您的親戚承擔,他的妻子因護理費用而發生,可以補償。
雖然工廠破壞了現場,但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事故發生在工作中,比如工人的證詞等,律師應該知道該怎麼做。
其實最難做的就是工傷案,往往需要2到3年的時間,廠配合也沒關係。
我幫不了你太多,希望你的親戚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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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報告了工傷,則確定如果有殘疾,工廠將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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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與工作有關的事故!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做一次勞動能力考核,要求用人單位按傷殘程度賠償工傷福利。
2、不賠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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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1.行政拘留不適用於未成年人。2、派出所對三名在押人員進行了超過24小時的調查。
3. 張某作為未成年人,應被允許與監護人見面。 4、如果張某是初犯,應將張某的搶奪行為作為對父母的嚴厲紀律處分處理。 5.李某以正當防衛將張某推開,不承擔責任。
6.趙某可因治安罪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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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律師考試的真正問題,對吧? 當我看到它時,我感到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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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代理人是否有義務陪同您進行轉讓,取決於合同的約定方式,如果合同規定有義務辦理轉讓,那麼就應該履行該義務。
其次,中介人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麼責任,取決於合同的約定方式:如果中介人的義務僅限於合同的簽訂,那麼如果中介人不對合同的履行負責,其證詞只是為了證明合同的簽訂; 如果中介人的義務也包括履行合同(即轉讓),那麼如果轉讓不能完成,則中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由於中介人是個體經營者,其權利義務應由開設中介機構的自然人(即中介機構的所有人)承擔,因此即使中介機構關閉,自然人也可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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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作證的人被叫來解釋。 現在中介已經倒閉轉行,也就是原來的公司已經登出了,不可能陪你去轉。 中介人登出後,即喪失行為能力,無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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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首先要看你們的中介合同是怎麼簽訂的,中介有沒有這個義務,如果沒有義務,中介不負責,如果有,那就去工商局查一下中介的經營狀況,如果已經中止了,找他的權利和義務給承辦人,要求承辦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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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介人是個體經營者,他或她可以向企業主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