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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定義。
否則,一旦公司發生人事變動,就會先用在你孩子身上砍人。
因此,最重要的是如何調節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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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注意單位。 然後是薪水和一些附加條款,例如不允許參加研究生考試。
還有罰款賠償金。 賬戶被轉移,誰負責一些家務,誰就會付錢。
基本上,多問學校,多問家長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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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不知道,我是來混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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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什麼都不會發生,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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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大學畢業生簽署就業協議不是強制性的。 一些學校會提供三方協議,以及畢業後學生檔案的轉移和派遣證書的簽發。 三方協議並不等同於僱傭合同,它是一種“僱傭意向書”,因此不會影響未來的求職。
因此,沒有規定應屆畢業生必須簽訂僱傭協議或僱傭合同。 簽訂就業協議的原則。
主體合法性原則:
僱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主體的法律資格。
對於應屆畢業生,需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沒有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接受,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備從事各種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用人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的計畫和自主權,否則應屆畢業生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平等協商原則:
僱傭協議的雙方在簽訂僱傭協議時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得將其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學校也不得以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在指定單位工作(特殊情況的畢業生除外),用人單位在簽訂僱傭協議時,也不得要求畢業生支付過高的風險金或保證金。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相同的。
除協議內容外,如果雙方另有約定事項,可以在協議中"言論"內容得到補充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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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不需要簽署就業協議,也不是強制性的。
學校要求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幫助學生更好地了解他們將要從事的工作,並保護他們的權益。 如果學校為學生簽訂了就業協議,學生可以獲得有關工作條件、工資、保險待遇、工作時間等方面的詳細資訊,以便他或她更好地了解工作並保護他或她的權利。
但是,遲交稿件不一定要籤協議,學生簽字前應權衡利弊,不要盲目跟風,輕率決定。 您可以與雇主協商,看看是否可以更改或修改一些不利的條款,以免在簽約後陷入不利境地。 畢竟,簽署協議是雙方談判的過程,雙方需要平等談判。
此外,學校要求簽訂就業協議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並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和學校都需要將僱傭協議作為相互認可的協議,以保證工作更加規範、穩定和合法,實現雙方的雙贏。
僱傭協議的作用:
1.規範勞動關係。
勞動協議提供了乙個標準的合同模板,使雇主與畢業生之間的勞動合同標準化,並保護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釐清勞動關係。
僱傭協議約定了雙方的工作內容、工資福利、工作時間等相關條款,明確了僱傭關係,減少了雙方潛在的混淆和衝突。 通過明確勞動關係,可以充分保障雙方的勞動關係,保證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之間工作的穩定和順利,在今後的合作中達到合作共贏的目標。
3、維護職工權益。
勞動協議規定了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對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給予了相應的保護,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職工權益是企業或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可以提高職工的積極性和工作效率,為企業或用人單位在市場上的發展提供保障。
4. 監督雇主。
勞動協議約定了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和禁止事項,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監管,保證了用人單位工作環境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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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簽訂協議之前,畢業生必須對用人單位的相關情況有乙個全面的了解。
例如,企業的發展趨勢、企業招聘的崗位性質、企業的員工培訓制度、待遇狀況、福利待遇等系列內容,不僅要掌握資訊,還要進行現場調研。 並且還要重點了解單位的人員情況,以及公司是否有權接受應屆畢業生。
其次,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循正常程式。
畢業生應持用人單位錄取通知書到部門領取用人單位,畢業生與院系簽字後再提交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簽字意見後再交給學校,學校簽字並納入用人計畫, 協議將生效。有的畢業生為了省事,要求學校先簽意見書,但這卻使學校無法發揮監督和公平的作用,最有可能的受害者將是畢業生本人。
第三,在簽署協議時,必須認真、真實地填寫協議內容。
如果你申請研究生院或計畫出國,你應該提前告訴雇主,並在協議中註明。 過去,一些畢業生向雇主隱瞞了這些資訊,然後因違反合同而受到處理。
第四,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也要考慮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協議具有雙向協議的功能,如果有部分需要雙方相互承諾,則必須在協議或補充協議中說明。 違約金的金額可以在僱傭協議中規定,根據現行勞動法規,該金額限制為 12 個月的工資。
五是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條款的合理性。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畢業生收取註冊費、培訓費、押金、保證金等,並以此作為決定是否錄用的條件。
第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不得單方面拖延簽約週期。
畢業生遇到問題猶豫不決時,最好及時諮詢學校就業部主管老師,尋求相關意見和指導。
第七,簽訂勞動協議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正式的勞動合同可以在學生畢業前簽訂,畢業後生效,也可以在畢業後簽訂,立即生效。 一般僱傭協議也將在僱傭合同生效時終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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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畢業生向用人單位報到後,終止三方協議,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服務期、工資等福利,簽訂合同後,雙方正式確定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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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業協議書應慎重簽署。
在簽訂合同之前,有必要仔細檢查用人單位的隸屬關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一般都有接受人員的權利。 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招聘員工需經當地人力資源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其意見須在協議上簽字方為有效。 同時,還需要了解不同地方人事部門的特殊規定。
二是個人檔案結算。
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詢問單位的性質,主管單位是否有權管理人事,是否可以接收檔案。 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和民營事業單位無人事管理權,必須通過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檔案; 如果應屆畢業生的戶口不能位於其工作的城市,最好到學生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委託人事**。
三戰天下,社會保險詳見。
如果畢業生在國家機關、國企事業單位工作,一般單位會解決問題。 畢業生到民營企業、民營事業單位工作,或受聘於不佔其行政機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需向用人單位提出社會保險問題,至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是違反《勞動法》的。 違約金等事項應在與用人單位約定後,在勞動協議中明確約定,如工作地點、崗位、服務期限、違約金、撫卹金、公積金等國家規定的正常福利待遇等。
注:用人單位、畢業生、學校簽訂聘用協議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違約。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合同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勞動協議,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找了一家公司簽了協議,再找另乙份工作,可以跟原來的公司籤乙份“破合同”,然後拿著“破合同”證書去學校辦理“變更”,也就是把資訊再改,換成新單位的資訊,這是乙個可以解決的問題, 如果確實有上述情況,那麼請與學校的職業指導中心等部門溝通。
我覺得你要在簡歷上寫下自己的閃光點、有價值的東西,一定要能和別人競爭工作的人PK,最好是用資料說話,反正我覺得你的簡歷就等於你的臉,這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