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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勞動保險主管部門,企業自主制定的管理制度(含獎懲制度)是有效的,違反規定的可以按照制定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包括罰款。
在企業管理層面,首先要有罰款的依據,包括規章制度的支援和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 其次,要看處理標準和罰款金額是否符合管理需要,是否能合理體現過錯承擔和警示的作用。 例如,如果罰款金額過高,員工無法承受,那麼治療本身也是無效的,或者治療會挫傷員工的積極性,不會達到負面激勵的目的; 當然,如果太少,就不會起到責任和警示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凡事不能只靠獎懲來管理,而要結合培訓、激勵、獎懲等手段,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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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工廠規矩不與國家法律(如合同法、勞動法)相牴觸,就可以按照廠規對員工進行考核(獎懲)。 因此,企業對員工遲到、曠工、早退或一些違紀行為進行罰款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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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這樣的,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就必須實行規範化管理,這是重要而必要的。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規範管理非常重要,遲到早退等違紀行為必須加以控制,如何控制呢?
罰款是一種更有效的方法,如果公司用工資雇用員工,員工應該遵守僱傭協議,這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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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相關規章制度,並予以公布、公示的,即表示企業已經成立,但不得違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企業有協會的,應當由協會主席或者有關人員進行相關表決或討論。
如果一切成立,公司可以施加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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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處以罰款,因為企業無權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只有依法有權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但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構,無權對違法行為的勞動者處以罰款。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已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以罰款作為對職工的懲戒手段,可能面臨相關規定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懲戒依據等一系列風險。 或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和科學性的角度,還是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都應摒棄“罰款”等簡單粗暴的做法,選擇風險較小、更有利於促進和諧用人的管理模式。
那麼企業可以做些什麼呢?
比如,企業要制定乙個有效完善的制度,規範不犯大錯、不犯小錯的員工:一是考勤問題,可以在薪酬構成中設定全勤獎,進行有效管理
如果員工當月滿勤,可享受全勤獎金; 如果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出勤獎金。 其次,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人數和時間規定了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如果每個人每月遲到一次怎麼辦?
每月幾分鐘還是三次? 會議紀要、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將被給予,直到可以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將被終止。 第三,對於違紀行為,也可以依法制定具有較大實用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
針對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失誤,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的權重,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員工的晉公升、薪酬、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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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是公司的不成文制度,每個公司或多或少都會有這種情況,尤其是銷售部分,會有各種各樣的獎懲機制,公司的本質是希望激勵大家,但如果情況像你說的, 80%的員工不能完成任務,處罰金額高,可以適當反饋給直屬領導,如果老闆真的了解情況,我想會調整的,如果沒有得到調整作為員工也有雙向選擇,看你怎麼選擇,有得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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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人單位罰款是違規行為,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祝您維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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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罰款是不合法的,因為公司是企業,無權罰款。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在損失範圍內要求賠償。 賠償金額僅限於您對公司造成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此金額。
如果從工資中扣除,當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能超過工資的20%,當月不能扣除的扣除額將分配給下個月。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我不知道你想問什麼樣的橡子,但這取決於你能問什麼關於它是否可以的問題。 不知道你的懷疑是不是問在**,我是真想幫你,但只憑問的兩句話,我真的猜不到你想問什麼,實在是有點無愛,你可以詳細描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