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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款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職權行使自治權。 等法律,並按照本地區實際執行國家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特別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對地方財政有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財政制度規定的財政收入,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主動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應當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獨立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開發資源、建設企業時,應當兼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應當獨立管理本國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保護和組織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軍事制度和地方實際需要,經國家批准,可以組織公安部隊維護本地的治安。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履行職責,應當按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常用的一種或者多種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應當幫助各少數民族加快發展經濟文化建設的財力、物資、技術等方面。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培養了一大批各級幹部、各類專業人才和各民族技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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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族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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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治區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款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本法和其他法律,並根據本地區實際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自治州自治機關行使區、縣、市地方國家機關的職能和權力,同時行使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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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款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本法和其他法律,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治州自治機關行使設區、縣、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能和權力,同時行使自治權。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居住區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自身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各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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