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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與本單位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緊張或首次搶救後因工作緊張或工作能力完全喪失而突發疾病死亡的;
(五)因公造成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救援、救災、救援等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
(七)因公致殘或者因戰爭致殘的軍人復員轉入企業工作後受傷的;
8)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受傷或失蹤,或因突發疾病死亡或首次搶救後喪失工作能力**。
9)在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和必要路線上,發生無個人責任或無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說的情況是,你在同一時間突然死於心臟病發作,而且是在星期天,而不是在工作時間,所以這不是與工作有關的死亡。 由於不是工傷死亡,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公司應在道義上給予適當的賠償,以安慰死者的家人和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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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得伴隨,公司太可憐了,誰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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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 公司是否對員工猝死負責,視情況而定,分析如下:
1、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獲救後48小時內死亡,屬於工傷,領取喪葬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
2、員工在工作中沒有受傷,所以公司不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勞動者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後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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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工傷又稱“工傷”和“工傷”。 員工在生產或工作中受傷。 或者從事企業管理部門臨時交辦或者同意的日常工作和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企業行政部門未指定但對企業有利的工作,從事發明、技術改進工作時受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受傷的,全部醫療費用、醫藥費、住院費、伙食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企業管理部門承擔; 工資在醫療期間支付; 當勞動者被確定為殘疾時,應根據勞動保險費每月支付殘疾撫卹金或與工作有關的殘疾津貼,具體取決於殘疾程度。
工傷是工傷的簡稱,又稱工傷,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界因素的直接作用而引起的身體組織突發意外傷害,如**及其引起的急性化學中毒。
“工傷”的國際標準定義。
1 即因工作原因和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中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中國法律,因工心臟病發作而死亡不應被視為工傷,但如果能提供心臟病發作或心臟病發作是因工傷造成的,則可視為工傷。
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會給予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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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作中猝死,然後在48小時內沒有復甦,那麼這被認為是工傷,這筆錢由工傷保險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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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有一定的責任,就像工傷一樣,通勤途中的交通事故屬於工傷的範圍,非工作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與單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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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負責,但如果員工有心臟病,領導會讓他繼續工作嗎,這不是他放在身邊的定時炸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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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心臟病發作,在工作中死亡,如果他因為自己的疾病在單位死亡,單位是否需要負責人。 這樣,工廠單位就必須負責。 因為他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他發生意外,雇主需要負責。
因為他在工作中突然生病了,所以也是一種工傷。 因此,《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勞動者確實在工作時間內生病死亡,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法進行賠償。
但是,賠償金額是可以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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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責任,但沒必要承擔全部責任,只要在入職前能說明自己得了這種病,基本責任在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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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的職工,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作保險待遇。
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該情形可認定為工傷,死亡職工親屬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的規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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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內心臟病發作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死者家屬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領取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益和共同利益的緊急救援、救災等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殉職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贍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勞動者在全區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二)贍養親屬養恤金支付給親屬誰提供了因公殉職且無法按照員工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工作的雇員的主要生計。
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贍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為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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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勞動合同沒有依法簽訂,就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換言之,如果勞動合同不是經雙方同意終止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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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馬法:六種親和力;寺院法:三親和力; (2)中國:四代旁系血親; (三)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親屬的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張李兩地的婚姻法符合中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