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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于三人。 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一到兩名監事,而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員工代表的適當比例,其中員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一名監事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有關規定特別明確: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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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不是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主管、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分析損失時間工資是根據受害者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的。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護理年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餐補助:
醫院餐補助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補助標準確定。 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傷殘賠償:傷殘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中的下列術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總股本50%以上或者股份佔公司總股本50%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或者持股比例低於50%,但根據出資額或者持股比例,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非公司股東,但能夠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4)“從屬關係”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與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係。 但是,國有控股企業不僅相互關聯,還受到國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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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高管。
監事是公司所有者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督公司主要經營活動的人員,可以由投資者的股東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普通員工代表選舉產生。 不屬於管理層,也不能說是高管。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一般應為總經理及其領導的副手,如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業務總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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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家上市公司,那就是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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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不是高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監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和無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免職建議;
3、當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主持股東大會職責的,由其召集、主持;
5、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監事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者建議; 監事會或者沒有監事會的公司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的,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2條。
審計員的任期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連選連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監事會委員人數減少不足法定人數的,原監事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在連選監察員就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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