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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死亡的人群鬥毆應根據《刑法》第232條定罪和處罰。 如果是普通參與者,不採取行動,不是頭目和積極參與者,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應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聚眾鬥毆,頭目等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武裝人群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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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這不是舉動,而是依法,他積極參與了群眾鬥毆! 如果乙個人去,他涉嫌犯罪,他不這樣做可以作為減輕情節,並且由於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從屬作用,因此應減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被害人因群毆而死亡,則按故意殺人罪處理,沒有這樣做的,情節相對較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該人自願投案自首,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從輕處罰,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情請律師通過。
本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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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連帶責任,但我沒有做,而是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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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任,但不要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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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普通參與者,不這樣做,不是頭目和積極參與者,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而應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聚集群毆的,對參與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人群聚集多次打架的,二是人群鬥毆人數多、規模大、偶遇物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集人群打架,(四)集結武裝人群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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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離:聚集群眾打架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鬥毆的,對參與鬥毆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焚燒石塊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武裝人群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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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行為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 聚眾鬥毆,致使櫻花罩人員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犯聚眾鬥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打架;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打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聚眾打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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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議:乙個人聚眾打架,造成重傷或死亡,應如何判刑? 律師答: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群眾聚集鬥毆,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根據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一)根據構成基本犯罪的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期範圍內確定起刑;
(二)根據起刑量、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認定的犯罪事實,加重刑罰,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綜合考慮整個案件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期。
2.量刑情節中基準刑的調整方法。
(一)量刑情節單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直接調整基準刑;
(二)存在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採用同向加減法,再調整基準刑的辦法,確定所有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
(三)有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能力精神病人犯罪、聾啞人、盲人犯罪、過度防衛、過度避險、犯罪準備、犯罪未遂、暫緩犯罪、共犯、共犯脅迫、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 然後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整;
(四)被告人犯有多項犯罪,同時具有每項犯罪適用立功、累犯等量刑情形的,首先根據各項量刑情節調整每項犯罪的基準刑,確定每項犯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然後依法實施多項犯罪的合併處罰, 並決定要執行的懲罰;
5)當同一事實涉及不同的量刑情節時,不要重複評估。
3.確定宣布拘留刑罰的方法。
(一)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的結果在法定刑罰幅度內,刑罰與犯罪相稱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宣告刑罰;有應當減刑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期以下確定宣告的刑期;
(二)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的結果低於法定最低刑期,有減輕情節,刑罰與犯罪相稱的,可以直接認定宣告刑罰;只有減輕情節的,可以認定法定最低刑罰為宣告刑罰;
(三)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的結果高於法定最高刑期的,可以以法定最高刑期為宣告刑期;
(四)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10個範圍內作出調整,調整後的結果仍與罪罰不相稱的,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判;
(五)綜合犯罪事實和整個案件的量刑情節,依法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另行補充刑罰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法適用;
(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情節較輕,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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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對他人造成以上輕傷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人民檢察院需要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將犯罪嫌疑人主動向被害人及其家屬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情情形,量刑充分考慮”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普遍應用。
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和解將直接影響犯罪嫌疑人實際量刑的期限。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如果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更有利,不判處無期徒刑,如果賠償積極補償,一般為12年左右;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即使賠償是肯定的,最終也會使用最高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要負責任。 被教唆、未滿16周歲並自願投案自首的,屬於減輕處罰的情節。 同時,如果你在被召喚時不願意做和不打架,你可以寬大處理或免於懲罰。
駕駛組裝機動車致一致殘、一人輕傷的,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根據實際情況核實確定。 發生交通事故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刑事犯罪,相關人員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