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加班的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7-18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正常加班由您安排。

    2、提前寫申請外安排,審核通過後再審批。

    管理者做事不是為了取悅某些人,而是為了看看它們是否合理和必要。

    我會把加班時間的控制作為對部門領導的評估。

    你可以利用某個會議提出乙個問題,讓大家討論,或者收到關於加班混亂等的投訴,以一種可以溫和的方式,但結果是加班被控制了。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仍然是乙個不完整的系統問題。 當值班表出來時,每個人都無話可說,公平公正是第一標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確實違反了勞動法,這是正確的。 投訴應該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很難說投訴的效率如何。 中國官場呵呵。

    2.投訴的效果不好,就算你去投訴,我猜最終的效果也會以你的離開而告終。 除非你把事件做大,讓全國都知道,這對你的投訴有一點影響,但最終的結果可能是你要離開這個行業。

    基於中國實際情況的個人推測)。

    3.第三,針對這種現象,這是乙個全國性的問題,目前全國很多地方很多企業都是這樣,沒完沒了的加班,但是可能也有一些大企業在這方面,加班費用比較多,大多數中小企業都像你說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說進去就沒有保險就很好了, 而且加班成本很少,甚至沒有。這是乙個普遍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說得委婉一點,很多時候法律就是個屁。

    4.解決方法:

    1)要麼你開始抱怨,直接事件變得更大並引起注意,這樣你就不會處於弱勢地位。

    2)或者可以認真學習行業技術,爭取盡快上去當中高階人才,或者換工作到待遇好的公司,或者自己開一家公司。

    5.還是那句話,也許大家都聽過很多,但是沒有辦法做到。 中國什麼都缺,但不缺人。

    目前人多崗位少,接觸過很多行業(很多朋友都談過了解)這種加班現象會發生,也沒辦法。 無論如何,我們都處於劣勢。

    秋天轉涼。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加班有利有弊。

    看看你是如何理解的。

    我最近已經習慣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不合理、長期的加班會對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由於長時間的加班,人體會一直處於疲勞狀態,很容易使身體生病。 年輕人因過度勞累而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 它會對乙個人的心理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長期加班會給人帶來壓力,容易引起一些心理問題。 如果乙個人因長期加班而感到透支,家庭矛盾爆發,他應該考慮換崗位或換公司。 如果你因為需要養家餬口,或者因為年齡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換工作,那麼你需要採取措施來管理你的時間。

    學會團結能團結的力量,分工合作,只做自己擅長的事情,提高工作效率。

    現在很多公司,尤其是網際網絡公司,都要求員工加班,每個人面對加班的態度和想法都不一樣,所以面試官只是想知道你對加班的看法。 許多求職者離開前公司的原因之一是因為他們加班太多。 一旦公司有了關鍵專案,就能在一定的壓力下工作,尤其是在重大專案和關鍵時刻,能挺身而出的員工都是好員工。

    如果能加班,公司在你遇到重要任務時可以很方便地與你溝通,也可以看看求職者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關於加班,有些人認為加班效率低下,所以不願意加班,這取決於公司的企業文化。

    我覺得如果有重要的任務或者在我的職責範圍內,我願意加班,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所以如果有必要,當然沒問題。 但是如果我因為效率低下和拖延而加班,我會慢慢提高我的工作效率,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加班。 如果工作需要,我可以接受短期和意外的加班。

    作為一名應屆畢業生,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我想通過努力在公司快速成長,所以我會更加專注於我的工作。 但是,我不能接受由於不合理的日程安排和工作分配問題而長時間不受控制的加班。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加班是以減少自己的休息時間為代價的,很多人因此不願意加班......收入有多高才能讓人無條件加班,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選擇。

    具體來說,這個問題有幾種具體情況:

    對於一些人來說,工資水平對他們來說是最重要的。

    所以,對於這些人來說,只要能拿到更高的薪水,就可以接受任何條件,包括加班......這樣的人可以接受無條件加班,以獲得更高的薪水。

    2.加班可以拿到更高的工資,但小櫻也需要好好休息。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能夠在荀松春賺到更高的薪水,顯然是一件好事。 ......但是,更高的工資收入不能以減少自己下班後的休息時間為代價。

    因此,這些人為了獲得更高的收入而適當地加班是可以接受的。 但他們不會接受無條件的加班。

    3、下班後休息更重要,工資再高也不願意加班。

    對於少數人來說,下班後的休息是最重要的,沒有什麼能比得上這個。

    所以,對於這類人來說,他們並不在乎自己的工資漲多少,他們只在乎自己下班後能不能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這些人不僅不會接受無條件加班,甚至根本不願意加班。

    這些是不同人在加班和獲得高工資問題上的不同觀點和做法。 ......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對他們有不同的選擇。 這是很正常的。

    對於工作單位來說,通過針對不同的人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可以達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 既然是談判,當然要在加班費和加班費上達成共識,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能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人民安全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 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的停工期對裝置進行檢修和保養;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國家計畫中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除這4種情況外,用人單位還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 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可以拒絕。 雖然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但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者扣減勞動報酬或者加班工資的,可以依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解決。

    加班費的計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國家。 商。 第三條 《醫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3、關於員工全年月均工時及工資換算的通知。

    你的主管完全是胡說八道。 如果你有僱傭合同,工資約定,你就不會加班,看看用人單位有沒有敢扣你的工資。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的主管只是一堆廢話,歪歪扭扭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什麼是加班,如何確定加班? 答: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或節假日、休息日工作。

    實踐中,在判定勞動者是否加班時,首先要確定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施加了加班要求,其次是勞動者是否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第三是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加班。 當然,也要結合職工是實行綜合工時制還是不定時工時制2。實行每週6天工作制,多加一天就是加班?

    答:原勞動部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問題的答覆》中指出,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工作時間規定》(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有的企業由於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可以看出,如果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雖然實施了每週工作 6 天 3.擁有全面工時制度的員工如何被認定為加班?答:綜合工時制是指用人單位因特殊工作條件或季節、自然條件的限制,需要為員工安排連續工作,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採用按周、月、年等週期計酬的工作制。

    綜合工時制度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綜合工時制度。 由於綜合工時制度是根據核准的計算週期(每週、每月、每季度、每年)計算工時的,因此工時不受標準工時制度的最高限額限制。 例如,如果批准的計算週期是季度,則乙個季度的總工作時數為 8 小時 = 3 月份的小時數,並且沒有每天 8 小時和每週 40 小時的限制。

    4.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雇員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雇員可否拒絕休補假並要求加班費? 答:《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問題的答覆》,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給予不低於其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5、勞動者在工作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否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費答:《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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