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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並可能由卑詩省法院管轄。
一般慣常居住年限為一年以上,如租房證明或勞動關係證明等,凡能證明在此地長期居住的,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作為原告,最好考慮將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所在地C的管轄法院放在C,以便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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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可以認定為長期居住地,一般為一年以上,如租房證明或工作關係證明等可以證明在該地長期居住的事實。 由於合同糾紛發生在C地,根據合同關係的屬地管轄,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具有管轄權,如果合同簽訂地C或C地為履行地,原告可以向C地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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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地C地人民法院有權受理案件,那麼A地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案件?
a該地點無權受理。
2、原告向甲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甲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嗎?
地方法院不得依法受理案件。
3、A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根據案件事實作出一審判決的,判決是否有效?
原被告均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判決有效。
4.如果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判決仍然違反A地的法律,則無效。
判決無效,被告沒有義務執行。
5、裁定A地法院判決無效的,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審理,原告無需重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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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常居所是指除監獄和醫院外,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在本案中,乙、丙兩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新增:1如果判決已經作出,則判決生效。 但是,如果法院沒有告知您在審判期間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則您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原判,依法變更判決。
2.無需上訴。 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在上訴書上寫清楚,請求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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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該法律應受B地法院的管轄。
它不是基於人們認為的常住嗎?
不是經常有“應該預見”這樣的事情嗎?
因此,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長短(可能有司法解釋,但我不知道),而是以普通人的理解程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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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履行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轄。
慣常居留時間要求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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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非合同約定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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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該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一般屬地管轄權為“原告即被告”,原告對被告實施的理由是為了限制原告的侵權訴訟,保護被告免受原告的不當訴訟,另一方面, 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傳喚被告人參加訴訟,保全和檢查訴訟標的物,便於判決的執行。《民事侵擾和暫緩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且訴訟地與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涉外重大案件,(二)對管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對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等法院有管轄權。
對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本院認定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附錄:“我已經簽署了保函,我也想知道,我現在需要什麼證據來減輕B的責任? 或者我需要什麼來確定賠償金額?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