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7-18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不,你不能要求它回來。

    補充協議也是乙個無效條款。

    因為在保險方面,公司是責任人,有義務為員工代扣代繳保險費。

    在到期日之前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中只有兩種情形,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一種是培訓協議的形式,只要有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支付了培訓費用,一般來說,崗位培訓,比如老員工教新員工不屬於這種情況,說白了就是有發票的那種。

    另一種是競業禁止。 我想你不能依賴這種情況。

    公司的政策是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保險和公積金,即使公司的責任也是公司的義務。 反之,人心變人心,你算勞動者,勞動者也算公司。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當然是非法的。

    這是乙個觀點問題,只有從公司的角度來看,你才需要問這個問題。 但是,公司為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是公司必須為社會承擔的義務,也是國家強制執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因此,依法規定,企業應從入職當月起辦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

    事實上,一些國家對社會保險公司的繳費也有優惠的稅收政策。

    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你提到的補充協議是非法的,即使籤了字,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也是無效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入職必須享受保險待遇。

    即使你處於緩刑期。 通常,在試用期內,不投保是違法的。

    回去是絕對違法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你的補充協議不是勞動法禁止的,但估計勞動部門不會支援,所以你可以諮詢勞動部門或律師。

    違約金可以在協議中增加,到期日前自願辭職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我當然回不去了...... 這樣的補充協議也是違法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總結。 您好,法院沒有判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關係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那份社保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以勞動者明確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確認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時間為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時間。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按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只要法院不判定勞動關係終止,用人單位就應繳納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那份社保費。

    14年來,我沒有簽合同,也沒有買保險。

    你好森寅,法院沒有認定勞動關係終止,單位應繳納單位應承擔的那份社保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以勞動者明確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確認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第一次解除時間。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來源編號的時間按照規章制度終止。

    因此,只要法院不判定勞動關係終止,用人單位就應繳納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那份社保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強制性條款。 參加社會保險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保,並如實告知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代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程式。

    如果合同中有“員工生病不發工資**”等條款,則屬於違規行為。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勞動者提供醫療、醫療,按照醫療保險等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約定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用人單位的“生死合同”無效,合同內容是雙方應就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達成一致。

    1、勞動合同中關於休息和休假的規定。

    1、根據《勞動法》《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國慶節慶日放假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職工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並安排員工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休假。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 但在確保工人健康的前提下,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制,正常工作不得超過每天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可以因生產需要加班,但必須與工會和乙方協商。 此外,一般每天不允許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天的最大小時數不得超過每月6小時。

    因此,所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這樣的條款,也是欺負條款,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是,首次將休息休假列為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 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年假、婚假、喪假、家訪假、產假、護理假等帶薪假期,並按約定支付工資。

    疾病和非工傷有相應的治療合同內容:企業應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障。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國民保險,凡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都必須參加,這在《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7款也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可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1、由於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只要職工陪同職工與用人單位結成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的社會保險費。

    2、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自然的。

    3、企業不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並不一定意味著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不排除部分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4、勞動合同中沒有社會保險條款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補足未付的勞動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費。

    延伸閱讀:【保險】怎麼買,哪乙個好,教你規避這些愚蠢的風險"坑"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1、用人單位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無社保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補繳社保,但必須持有有效的法律證件。

    3.至於薪酬,應結合您的工資和工作年限來確定。

    4、如果協議無法達成,您可以通過仲裁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延伸閱讀:【保險】怎麼買,哪乙個好,教你用手避開這些導火索"坑"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這並不重要。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受僱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應當參加保險乙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核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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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單位工資中扣除的是企業員工的養老保險,但按照你說的,你好像是農村戶口,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在這個單位工作15年以上,或者跳到其他單位,還是按單位支付的,如果你在單位工作了幾年不做, 未滿15年,因為你是農村戶口個人不能自己繳納,必須繳納的必須是非農業的,不滿15年不能退休,也不能享受養老金,你只能把個人繳款全部退還給你。而你說的家鄉是一年要繳納100的農村養老保險,專門為農業戶口人員設立,應當是100-1000十級自願繳納,支付到60歲或最低領取15年,但退休後享受的待遇不高,目前的政策不能兩者兼而有之, 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6個回答2024-07-18

乙個詞就是區別,野與春的區別! 耐心頌。

4個回答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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